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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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安监立〔2017〕07号 | 市安监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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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4 | 详情 |
2 | 江环罚字〔2017〕33号 | 市环保局 |
我局于2017年8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检查时,你公司各生产线满负荷正常生产,废水处理设施、热电锅炉烟气处理设施、有机废气锅炉正在运转,经我局对你公司外排废水、外排热电锅炉烟气、厂界无组织废气监督监测,其外排废水达标,热电锅炉烟气烟尘、厂界无组织废气恶臭浓度超标。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8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江环罚告〔2017〕3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拾贰万元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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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8 | 详情 |
3 | 江环罚字〔2016〕51号 | 市环保局 |
我局于2016年10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检查时,你公司合成氨厂气源车间未按规定存放危险废物,将废机油露天存放,且废机油回收管有少量废机油泄漏至原有的废机油收集坑,露天存放废机油的地面上有废机油泄漏的痕迹。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禁止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2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环罚告〔2016〕5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2016年12月26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关于要求减免处罚的陈述申辩材料。经我局案审委集体审议,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综合考虑决定维持原处罚意见。依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或者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未建立填埋的永久性档案、识别标志并报备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责令你公司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万元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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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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