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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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城法罚字[2018]第21011134号 | 江干区城管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04月04日08时10分我局江干四季青中队执法队员通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该处道路上直接行驶履带车,经查,现场有挖掘机一台,当事人在施工过程中直接将挖掘机(履带车)在道路上行驶,道路有轻微损坏,经测量通行长度为9米,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该行为系属擅自在城市道路通行履带车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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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虞综执罚决字[ 2018]第59号 | 区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未经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18年1月8日起在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何西大道路段进行店外经营,经营内容为管道,经营工具为箱子等,占用面积为2㎡,影响了市容市貌。本机关于2018年1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仍未改正。经责令,现已改正其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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