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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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富统罚决字〔2020〕1号 | 杭州市富阳区统计局 |
当事人在国家联网直报平台填报的2019年《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表号:102-1表)统计报表中,上报“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本年为2066千元,经核实为2506千元,相差440千元,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17.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参照《浙江省统计局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裁量标准,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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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8 | 详情 |
2 | 杭税二稽罚[2020]79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2018年2月购入礼品29760元用于赠送个人客户宣传推广,相关费用已在销售费用中列支并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述行为未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未扣缴个人所得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少缴税款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313.4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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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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