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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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市监处〔2021〕155号 |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产品,并处罚如下:一、没收扣押的“蓝怡雪”无托文胸2个;二、没收违法所得15.96元,罚款134.04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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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0 | 详情 |
2 | 新(消)行罚决字〔2020〕0099号 | 新昌县县公安局 |
现查明你单位(位于新昌县南明街道大佛东路13号-1)安全出口部位的一处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新昌县供销超市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于十五日内持浙江省新昌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至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新昌县财政局,账号:201000031801898000034)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新昌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9月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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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7 | 详情 |
3 | 新市监案字〔2019〕394号 | - |
建议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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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3 | 详情 |
4 | 新(消)行罚决字〔2019〕0173号 | 新昌县县公安局 |
现查明新昌县供销超市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新昌县供销超市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于十五日内持浙江省新昌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至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新昌县财政局,账号:201000031801898000034)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新昌县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10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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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1 | 详情 |
5 | 新(消)行罚决字〔2019〕0137号 | 新昌县县公安局 |
现查明新昌县供销超市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新昌县供销超市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于十五日内持浙江省新昌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至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新昌县财政局账号:201000031801898000034)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新昌县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8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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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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