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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沣麟实业

    杭州沣麟实业有限公司拱墅分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杭行路218号南楼
    • 简介:-
    • 行政处罚 3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拱(消)行罚决字〔2020〕10000144号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杭行路218号南楼的杭州沣麟实业有限公司拱墅分公司(负责人:王鑫)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四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杭州沣麟实业有限公司拱墅分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杭州沣麟实业有限公司拱墅分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內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帐号: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拱墅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12月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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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6 详情
    2 杭拱卫公罚〔2021〕79号 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拱卫公罚〔2021〕79号案件名称:杭州沣麟实业有限公司拱墅分公司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案被处罚人(当事人):杭州沣麟实业有限公司拱墅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鑫)主要违法事实:现已查明:2021年8月8日,当事人在经营旅店期间,未按照规定对供顾客使用的床单、杯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涉及2种用品用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1300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市工商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出处罚单位: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处罚日期:2021年8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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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30 详情
    3 杭拱市监祥罚处字〔2020〕030号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将未开封的“旗牌古典黄芥末调味酱”(净含量:170克)贮存于厨房的冷菜间货架上,超过保质期后未及时清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之规定,属于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应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综上,经讨论研究决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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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26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0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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