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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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院民二庭与深圳宝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费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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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执7561号 | - |
当事人-深圳宝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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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1-07-14 | 2021-08-06 |
2 |
深圳宝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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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73行初8771号 | 无 |
原告-深圳宝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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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20-11-26 | 2021-03-04 |
3 |
深圳宝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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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知行终350号 | 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
上诉人-深圳宝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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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1-04-12 |
4 |
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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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17299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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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0-23 | 2020-11-18 |
5 |
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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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17465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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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0-23 | 2020-11-18 |
6 |
深圳宝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迈康达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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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17464、17465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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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0-23 | 2020-11-18 |
7 |
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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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17298、17299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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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0-23 | 2020-11-13 |
8 |
深圳宝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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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知行终381号 | 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
上诉人-深圳宝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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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0-10-22 | 2021-04-12 |
9 |
深圳宝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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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知行终380号 | 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
上诉人-深圳宝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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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0-10-22 | 2021-04-12 |
10 |
松下音像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与深圳宝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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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民终41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松下音像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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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1 | 2020-12-2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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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6执17465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07 | 详情 |
2 | (2020)粤0306执17464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07 | 详情 |
3 | (2020)粤0306执17299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06 | 详情 |
4 | (2020)粤0306执17298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06 | 详情 |
5 | (2020)粤0307执5475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6 | 详情 |
6 | (2019)粤0114执6690号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04 | 详情 |
7 | (2019)粤1973执4331号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20 | 详情 |
8 | (2018)粤1973执7451号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8-1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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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07执1674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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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执1674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何勇江 深圳市迈普威科技有限公司 佟胜 何永胜 徐平良 深圳宝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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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7执16745号之一深圳宝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勇江、深圳市迈普威科技有限公司、佟胜、何永胜、徐平良:申请执行人深圳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此前本院已向你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和《财产报告表》,责令你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你一直未履行,也未依法报告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2018)粤0307执16745号《执行裁定书》,对你名下财产进行查控、划拨。现查明你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本院已依法作出(2018)粤0307执1674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由于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作出(2018)粤0307执16745号《限制消费令》,限制你进行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深圳宝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本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依法作出(2018)粤0307执1674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对其名下财产的查控措施。此外,案外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大鹏支行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其对被执行人深圳市迈普威科技有限公司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600254983599账号享有质押权为由请求解除对该账号的冻结,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2018)粤0307执16745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予以解除。因你下落不明,特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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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
2 |
(2018)粤0307执9963号公告(终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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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执99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铭丰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宝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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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7执9963号深圳宝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铭丰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宝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03民终555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依法受理。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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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8 |
3 |
(2019)粤0306执202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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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20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强宇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宝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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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6执2029号深圳宝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强宇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215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06执202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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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2 |
4 |
(2018)粤0307执5482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报告财产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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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执548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龙岗鼎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波音电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宝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何勇江 深圳市通赢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王艳芳 张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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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7执5482号深圳市通赢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何勇江、张兵、王艳芳:申请执行人深圳龙岗鼎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宝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通赢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波音电讯科技有限公司、何勇江、张兵、王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8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下列执行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分别为:一、本院(2018)粤0307执548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深圳宝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通赢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波音电讯科技有限公司、何勇江、张兵、王艳芳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本院(2018)粤0307执5482号报告财产令。责令深圳宝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通赢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波音电讯科技有限公司、何勇江、张兵、王艳芳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三、本院(2018)粤0307执54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宝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通赢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何勇江、张兵、王艳芳名下价值人民币500万元财产或银行存款。四、本院(2018)粤0307执5482号限制消费令。对深圳宝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通赢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何勇江、张兵、王艳芳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五、本院(2018)粤0307执5482号失信决定书。将深圳宝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通赢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何勇江、张兵、王艳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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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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