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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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西应急罚字[2021]第2000081号 | 杭州西湖区应急管理局 |
2021年7月20日,我局安全监察执法人员对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承建的荣邦水岸莲花公寓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1人,总人数32人左右,占比10%以下。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及《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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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6 | 详情 |
2 | 杭西综执〔2020〕罚决字第07-0213号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12月10日9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西湖区文三西路丰潭路口西北侧“荣邦水岸莲花”项目部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对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设置有其他、易腐、可回收和有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在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内投放有塑料袋、一次性筷子等垃圾,混投现象明显。这些垃圾为单位员工投放,当事人作为垃圾分类责任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经复查,当事人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证据有:1.2020年12月10日9时1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本案案发地点、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事实。2、2020年12月10日9时10分至9时2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案案发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事实以及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的受委托人签字确认。3、2020年12月10日14时37分至15时0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的受委托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地点、原因、过程的事实和整改的情况。4、2020年12月17日9时03分,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改正的情况。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6、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代表当事人全权受理本案调查处理的资格。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和《关于实施(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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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4 | 详情 |
3 | 杭西综执〔2020〕罚决字第07-0201号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11月27日14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杭州西湖区文三西路丰潭路口西北侧“水岸莲花”项目部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对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在文三西路丰潭路口西北侧的荣邦水岸莲华公寓项目工地大门出入口和生活区各设置了一个黄色的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无其他种类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不符合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置规范。经复查,当事人按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置的相应规范设置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证据有:1.2020年11月27日14时1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4张,证明本案案发地点、当事人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事实。2、2020年11月27日14时10分至14时2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案案发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事实以及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的受委托人签字确认。3、2020年11月30日10时30分至10时5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的受委托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地点、原因、过程的事实和整改的情况。4、2020年12月4日15时2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改正的情况。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6、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代表当事人全权受理本案调查处理的资格。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和《关于实施(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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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6 | 详情 |
4 | 泰公(雅)行罚决字[2020]00717号 | 泰顺县公安局雅阳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泰顺县中宇建设集团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11月4日开办网站并接入国际互联网,网站开通至今,泰顺县中宇建设集团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均未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未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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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9 | 详情 |
5 | 温统罚字〔2018〕53号 | 市统计局 |
当事人名称: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36021023G法定代表人:高立存当事人住所: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司前镇捌柒路49号根据2018年10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统计稽查时发现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18年11月1日对你公司涉嫌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现已查明,你公司在统计活动中有如下行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你公司上报的2018年1-2季度《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C204-1表)上的“建筑业总产值”的填报数为227855千元,应报数为193254千元,差错额为34601千元,占应报数的17.9%。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数据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合同、工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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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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