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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宇建设

    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司前镇捌柒路49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337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7
    • 送达公告 9

    法律诉讼33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苏州鸿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姑苏分公司与苏州鸿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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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508民初5746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申请人-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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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2021-07-27 2021-08-09
    2

    吴宝光与王军、辽宁中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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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辽0403民初1008号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王军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
    吴宝光
    中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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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2021-06-10 2021-06-16
    3

    马云海与王军、辽宁中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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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辽0403民初1006号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王军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
    马云海
    中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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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2021-06-10 2021-06-16
    4

    胡忠全与辽宁中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王军劳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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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辽0403民初991号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王军
    胡忠全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
    中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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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2021-06-10 2021-06-16
    5

    冯守业与王军、辽宁中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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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辽0403民初1020号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中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
    王军
    冯守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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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2021-06-10 2021-06-16
    6

    抚顺市社会福利院、抚顺市社会福利保障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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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辽04民终74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抚顺市社会福利保障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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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20 2021-06-02
    7

    刘德威与王军、辽宁中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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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辽0403民初1000号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中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
    王军
    刘德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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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2021-05-19 2021-06-16
    8

    杨运磊、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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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鲁0481执2145号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杨运磊 收起

    ... 展开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2021-05-10 2021-05-31
    9

    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富阳富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俊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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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424民初51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富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陈俊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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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1-03-15 2021-03-29
    10

    浙江建设商贸物流有限公司、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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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3破申19号 申请破产清算

    申请人-浙江建设商贸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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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11 2021-03-26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7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8)陕01执2237号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8-11-14 详情
    2 (2017)新22执30号 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7-25 详情
    3 (2017)浙0502执440号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2-21 详情
    4 (2017)沪0115执02411号 浦东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全部未履行 2017-02-04 详情
    5 (2016)浙0110执8205号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暂无 2016-11-09 详情
    6 (2016)浙0110执8204号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全部未履行 2016-11-09 详情
    7 (2016)浙0302执8726号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暂无 2016-09-19 详情
    8 (2016)浙0110执2832号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全部未履行 2016-04-19 详情
    9 (2016)浙0110执2831号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全部未履行 2016-04-19 详情
    10 (2016)皖1324执113号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6-01-21 详情

    送达公告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浙0109民初494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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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9民初4946号 加工合同纠纷

    原告- 安传俊 当事人- 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宇公司)与 戚国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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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戚国林(户籍地萧山区新湾街道新北桥社区8组49号):本院受理原告安传俊诉被告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宇公司)与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原告诉称,2014年7月8日,原告与被告中宇公司签订《钢筋加工制作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对被告中宇公司承建的宣称二手车交易市场一期工程的钢筋进行加工制作。合同约定,原告先交付10万元押金,在一期主体结构全部封顶后三个月归还,如到期不归还按年利息1分计算。次日,原告将现金10万元交付给你。你系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款项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讨,被告多次推诿。2019年12月,你重新向原告出具收条。现原告起诉要求:中宇公司与你返还原告款项10万元,并赔偿该款自2015年10月8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20年8月3日9时30分在本院义蓬人民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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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20
    2

    (2020)浙0109民初195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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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9民初1956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华江 何陆军 钱国良 浙江泰旭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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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钱国良(住杭州市萧山区河庄镇闸北村8组22户)、何陆军(住东阳市歌山镇乾兴村前岩3-30号):本院受理原告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华江、何陆军、钱国良、浙江泰旭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一、被告华江、何陆军、钱国良偿还原告为其垫付的工程款1862851.56元;二、被告华江、何陆军、钱国良偿还原告垫付的工程款逾期利息,自2018年12月20日起以1862851.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暂计算至2019年10月31日共计96557.8元,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三、被告浙江泰旭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本案定于2020年7月20日8时5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你们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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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17
    3

    (2016)浙0110民初1878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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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110民初187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联众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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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联众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9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余杭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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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3
    4

    (2016)浙0523民初5200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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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523民初520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天楷实业有限公司 吕忠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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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楷实业有限公司、吕忠仁:本院受理原告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楷实业有限公司、吕忠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523民初52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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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2-24
    5

    (2016)浙0523民初520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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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523民初520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天楷实业有限公司 吕忠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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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楷实业有限公司、吕忠仁:本院受理原告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楷实业有限公司、吕忠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1、两被告共同退还原告工程保证金150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和违约金371835.6元(以15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暂自2015年8月7日至2016年8月18日,并要求法院将利息损失和违约金算至被告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举证日期为答辩期满起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开庭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定于2017年2月20日下午14时在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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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1-18
    6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吴荣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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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783民初14488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顺达玻璃钢厂 被告- 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吴荣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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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荣超: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顺达玻璃钢厂诉被告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荣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3民初1448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款项68578.5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9433元(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暂算至2016年10月20日,此后利息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应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在答辩期间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案由审判员何金阳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马欣阳、人民陪审员方尚龙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2月20日13时45分在本院横店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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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1-09
    7

    (2015)杭富商初字第292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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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杭富商初字第2920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长润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楼齐尧 吴汝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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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长润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楼齐尧、吴汝花:本院受理原告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富商初字第292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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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4-11
    8

    (2015)浙温执异终字第6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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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浙温执异终字第66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 被告- 金沙县路桥工程投资有限公司 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陈昌寿 上海铁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源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龙鼎大型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 上海潭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王化明 刘丽英 赵国忠 年远远 姜映龙 张多阳 赵伯莲 昆山市青阳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赖敏莲 温州市金蝶烟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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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昌寿、上海铁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源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化明、刘丽英、赵国忠、年远远、姜映龙、张多阳、赵伯莲、昆山市青阳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赖敏莲、吴文学: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与被上诉人金沙县路桥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昌寿、上海铁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源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嘉兴龙鼎大型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上海潭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王化明、刘丽英、赵国忠、年远远、姜映龙、张多阳、赵伯莲、昆山市青阳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赖敏莲、温州市金蝶烟道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金沙县人民政府、吴文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浙温执异终字第66号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公民代理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日期为公告期满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月28日下午14时30分在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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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1-09
    9

    (2015)杭富商初字第292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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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杭富商初字第2920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长润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楼齐尧 吴汝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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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长润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楼齐尧、吴汝花:本院受理原告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公告同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16年2月2日9时30分在杭州市富阳区法院第1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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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0-2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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