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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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下市管市监罚处〔2021〕051号 | - |
建议对当事人杭州公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55.88元;二、处罚款2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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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1 | 详情 |
2 | 杭拱市监康罚处字〔2019〕011号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予以减轻处罚。经研究,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40962元整,上缴国库。二、罚款人民币123895元整,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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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8 | 详情 |
3 | 杭拱市管上处字〔2018〕51号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捌佰叁拾柒元五毛五分,上缴国库;2、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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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8 | 详情 |
4 | (杭上)市管委南罚处字〔2017〕120号 |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同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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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5 | 详情 |
5 | 杭下市管罚处字〔2018〕2029号 | 杭州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为了严肃法纪,为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制止违法行为,对于当事人的未依法取得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结合当事人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事实,建议直接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0元。对于当事人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量罚,根据《浙江省食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一条细化标准第一款“(一)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1、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1)从轻处罚的罚款数额为5万以上6.5万以下,一般处罚款数额为6.5万以上8.5万以下,从重处罚的罚款数额为8.5万以上10万以下。(从轻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从重的,“以上”包括本数,下同)”之规定确定。以上意见当否,请领导批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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