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温鹿综法处字[2020]第011-049号 |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04-1309:25:00,南通四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在温州市杨府山涂村学院东路与会展路交叉口东侧,未经审批,擅自将废弃木箱、木板等物品堆放在道路上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滨江中队2020-05-1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滨江中队2020-05-13 收起
...
展开
|
2020-05-13 | 详情 |
2 | 温鹿市监处字〔2019〕19207号 |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对其所承接维保业务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已违反了《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第六条第一款:“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本局于2019年10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期限和方式,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该项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50000元,上缴财政;3、没收违法所得617.5元,上缴财政。上述罚没款合计50617.5元,上缴财政。 收起
...
展开
|
2019-11-04 | 详情 |
3 | 文市监处字〔2018〕200号 | 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收起
...
展开
|
2018-11-06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