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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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萧)安监管罚〔2017〕53号 | 区安监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 |
当事人:杭州萧山钱鸿交通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编码:913301091435308770(1/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萧山区钱江农场一分场;法定代表人:沈柏根.2017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杭州萧山钱鸿交通器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2016年存在一名中暑职业病人**,**的相关情况未按照规定向安监部门报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5月11日,经批准立案查处。现已查明:2017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杭州萧山钱鸿交通器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2016年存在一名中暑职业病人**,**的相关情况未按照规定向安监部门报告。5月1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和限期整改。经复查,当事人已按期完成整改。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本局在2017年5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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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萧)安监管罚〔2016〕79号 | 区安监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 |
当事人:杭州萧山钱鸿交通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1435308770;住所:萧山区钱江农场一分场;法定代表人:沈柏根;注册资本:伍仟捌佰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制造、加工金属构件、家具、机动车配件等。2016年8月3日,萧山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萧山区钱江农场一分场的杭州萧山钱鸿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液氨储存和使用场所未设置氨检测、报警装置等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016年8月4日,经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在热处理过程中使用到瓶装液氨(序号2,CAS号:7664-41-7,易燃气体,急性毒性),液氨钢瓶存放在压延车间内,液氨储存和使用场所未安装氨检测报警装置。经9月22日复查,当事人已在规定整改期限内对违法行为整改完毕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本局在2016年9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对告知书内容无异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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