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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巨龙旅游

    浙江巨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安地镇金安公路51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4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2020-329 金华市婺城区卫生健康局

    本机关于2020年12月15日查明当事人有下列违法行为:该村卫生室的就诊病人未按规定佩戴口罩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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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5 详情
    2 2020-330 金华市婺城区卫生健康局

    本机关于2020年12月15日查明当事人有下列违法行为:该村卫生室的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的资料不完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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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5 详情
    3 浙金婺卫公罚[2020]38号 金华市婺城区卫生健康局

    被处罚人:浙江xx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你游泳场所经查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你游泳场所经营期间3项水质(尿素、菌落总数、游离余氯)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该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二)你游泳场所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19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该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三)当日水世界泳客100人,该游泳场所当场未能出示2020年7月16日游泳者健康承诺书,未按规定执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该行为已经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主要证据有:你游泳场所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吕成浩和汤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020年7月16日现场笔录一份以及照片21张;2020年7月17日对汤x的询问笔录一份;2020年7月20日浙江科海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GW202007356)一份;检验结果告知书(金婺卫公检告[2020]2号)一份;2020年7月16日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金婺卫公[2020]071602号)一份;2020年7月17日,汤x提交了从业人员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以及从业人员新办理的健康证复印件各一份;2020年8月4日现场笔录一份,汤x提交游泳者健康承诺单影印件一份;2020年9月25日汤x提交的检测报告(GW202009214)一份。2020年9月29日,本机关向你游泳场所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金婺卫公罚告[2020]38号),依法告知你游泳场所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具体处罚内容和你游泳场所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你游泳场所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对违法行为(一),本机关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裁量标准,考虑你游泳场所积极整改,提供了检测报告(GW202007356),水质卫生指标检测结果已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情节,决定给予你游泳场所罚款人民币玖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二),本机关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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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9 详情
    4 浙金婺卫公罚[2019]16号 金华市区卫生健康局

    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游泳池水)进行卫生检测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测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委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二)……。”之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的规定,检测项目均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裁量幅度为罚款600元以下。考虑案发后当事人积极联系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公共场所(游泳池水)进行卫生检测,且检测结果均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建议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游泳池水)进行卫生检测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0元(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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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6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0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土地抵押0

    暂无信息 暂无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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