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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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税二稽罚〔2021〕312号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应追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7524.87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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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5 | 详情 |
2 | 临市监罚处〔2019〕323号 |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的违法行为,基于当事人无法提供公众号、等比例模型具体费用的事实,且当事人的行为符合《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认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在“中骏·柏景湾”小区及其售楼部发布更正性声明,消除影响;2、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二)、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违法行为,基于当事人实际广告费用为960元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在“中骏·柏景湾”小区及其售楼部发布更正性声明,消除影响;2、处罚款人民币960元。(三)、当事人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的违法行为,基于当事人获利366万元的事实,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综上,合计处罚款人民币130960元,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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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8 | 详情 |
3 | 临公(锦)行罚决字[2019]50932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锦城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9月初,杭州骏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流动人员常某某建立劳动关系之后,未按时将常某某的相关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于2019年5月2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杭州骏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未按时报送相关信息。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杭州骏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临安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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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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