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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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飞、李孝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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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李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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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李飞、李孝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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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李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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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安徽华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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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安徽华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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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安徽科创美涂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华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取回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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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取回权纠纷 |
原告-安徽科创美涂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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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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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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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安徽华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华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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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安徽华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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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华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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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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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安徽华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黄建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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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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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费祥贵、黄建华、任海燕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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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费祥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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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王祎萍、黄建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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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王祎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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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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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皖0104执1077号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19 | 详情 |
2 | (2021)皖0104执1227号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3 | 详情 |
3 | (2019)皖0104执4595号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18 | 详情 |
4 | (2019)皖0104执3217号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05 | 详情 |
5 | (2019)皖0104执3140号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04 | 详情 |
6 | (2019)皖0104执788号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24 | 详情 |
7 | (2019)皖0104执315号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02 | 详情 |
8 | (2018)皖0104执2702号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8-21 | 详情 |
9 | (2018)皖0102执3407号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8-0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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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683民初5076号原告沈国军与被告黄建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网络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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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83民初507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沈国军 被告- 黄建华 安徽华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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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华、安徽华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沈国军与被告黄建华、安徽华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83民初50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定:准许沈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50元,由沈国军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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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5 |
2 |
(2018)浙0683民初5076号原告沈国军与被告黄建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网络副本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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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83民初507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沈国军 被告- 黄建华 安徽华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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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华、安徽华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沈国军与被告黄建华、安徽华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人民币700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2日起至借款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0月23日上午9时0分在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楼益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苏幸、人民陪审员徐小平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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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7 |
3 |
(2018)浙0683民初641号原告杨忠娟诉被告黄建华、浙江亿科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华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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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83民初64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杨忠娟 被告- 黄建华 浙江亿科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华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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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华、浙江亿科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华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忠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83民初6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黄建华、浙江亿科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杨忠娟借款本金759.6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1月17日起至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二、安徽华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800元,由被告黄建华、浙江亿科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华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178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6228580699904599279,开户行: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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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9 |
4 |
(2017)浙0683民初8076号原告费祥贵与被告黄建华等民间借贷纠纷_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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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807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费祥贵 被告- 黄建华 嵊州市高版实业总公司 安徽华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任海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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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华、嵊州市高版实业总公司、安徽华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任海燕:本院受理原告费祥贵与被告黄建华、嵊州市高版实业总公司、安徽华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任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83民初80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黄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费祥贵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安徽华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任海燕对黄建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费祥贵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7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7170元,由被告黄建华、安徽华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任海燕共同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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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4 |
5 |
(2018)浙0683民初641号原告杨忠娟诉被告浙江亿科建设有限公司、嵊州市高版实业总公司、安徽华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黄建华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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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83民初64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杨忠娟 被告- 浙江亿科建设有限公司 嵊州市高版实业总公司 安徽华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黄建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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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亿科建设有限公司、嵊州市高版实业总公司、安徽华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黄建华:本院受理原告杨忠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83民初641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黄建华、浙江亿科建设有限公司共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并从2014年1月17日起按照月利率20‰计付利息至借款还清日止;2、判令被告嵊州市高版实业总公司、安徽华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对黄建华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5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陈祖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英、人民陪审员史海燕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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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30 |
6 |
(2017)浙0683民初8076号_原告费祥贵与被告黄建华、任海燕等民间借贷纠纷副本网络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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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807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费祥贵 被告- 黄建华 任海燕 嵊州市高版实业总公司 安徽华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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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华、任海燕、嵊州市高版实业总公司、安徽华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费祥贵与被告黄建华、任海燕、嵊州市高版实业总公司、安徽华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83民初807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黄建华立即归还借款100万元,支付利息7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3日起至款项全部归还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和违约金;2.判令被告嵊州市高版实业总公司、安徽华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任海燕、对上诉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5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潘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金以康、人民陪审员刘仕来依法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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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4 |
7 |
2017浙0683民初2971号原告裘国庆与被告黄建华、任海燕等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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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297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裘国庆 被告- 黄建华 任海燕 安徽华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邦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亿科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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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海燕:本院受理原告裘国庆与被告黄建华、任海燕、安徽华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合肥邦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亿科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浙0683民初297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83民初297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如下:(2017)浙0683民初297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五项中“黄建华、任海燕、安徽华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合肥邦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亿科建设有限公司共同支付裘国庆律师代理费5000元”补正为“黄建华、任海燕、安徽华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合肥邦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亿科建设有限公司共同支付裘国庆律师代理费5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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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6 |
8 |
(2017)浙0683民初2971号原告裘国庆与被告黄建华、任海燕等民间借贷纠纷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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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297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裘国庆 被告- 黄建华 任海燕 安徽华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邦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亿科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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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海燕:本院受理原告裘国庆与被告黄建华、任海燕、安徽华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合肥邦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亿科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83民初29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黄建华、任海燕、安徽华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返还裘国庆借款本金人民币839.5万元,支付利息50.5万元,并支付以24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27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以及以599.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合肥邦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借款本金240万元及自2013年4月27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浙江亿科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黄建华、任海燕、安徽华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判决第一项中599.5万元借款本金、利息50.5万元、以及以599.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的支付义务,则裘国庆有权就房地产他证合产字第8210092037号他项权证项下的合肥邦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车位依法进行拍卖或变卖,并就所得款项在65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合肥邦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亿科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黄建华、任海燕、安徽华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五、黄建华、任海燕、安徽华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合肥邦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亿科建设有限公司共同支付裘国庆律师代理费5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1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8100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款限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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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31 |
9 |
(2017)浙0683民初6479号_原告吴建荣诉被告黄建华、任海燕等民间借贷纠纷+副本网络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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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647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吴建荣 被告- 黄建华 任海燕 嵊州市鹿山街道高版股份经济合作社 嵊州市高版实业总公司 安徽华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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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海燕、嵊州市鹿山街道高版股份经济合作社:本院受理原告吴建荣诉被告黄建华、任海燕、嵊州市鹿山街道高版股份经济合作社、嵊州市高版实业总公司、安徽华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83民初647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黄建华、任海燕归还原告借款1200万元,并按约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全部利息;2.判令被告嵊州市鹿山街道高版股份经济合作社、嵊州市高版实业总公司、安徽华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和原告实现债权的诉讼代理费用等由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5日上午9时5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潘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银飞、人民陪审员朱玲亚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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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3 |
10 |
原告杭州市科霖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黄建华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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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民初3508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 杭州市科霖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华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黄建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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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民初3508号安徽华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黄建华(公民身份号码:3306231970****3117):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市科霖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黄建华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3民初35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华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杭州市科霖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借款500000元,并自2015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上述款项被告安徽华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杭州市科霖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88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11820元,由被告安徽华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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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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