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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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舟定公(小)行罚决字[2019]51114号 | 浙江省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小沙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9月18日下午,小沙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检查中查获舟山市定海区浙江优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储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存在治安隐患。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本局认为:浙江优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储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存在治安隐患,已构成储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位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违法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优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整改并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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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9 | 详情 |
2 | 舟定公(治)行罚决字[2017]11207号 | 定海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9月20日浙江优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江阴润玛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购买2000升浓度为30-32%的双氧水用于公司清洗半导体晶片,该批双氧水于2017年9月29日运至浙江优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优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安机关备案购买情况。后于同年10月19日下午被定海工业园区警务工作站民警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本局认为:浙江优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双氧水,未在法规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其行为已构成未按规定期限备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信息。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浙江优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改正,决定给予浙江优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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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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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004 | 舟山海利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舟山市定海区经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5418.25 | 无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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