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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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萧公(新街)行罚决字[2020]04799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新街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6月19日10时,新街派出所民警在检查时发现:在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融创东南海小区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上班的保安赵某在没有取得保安证的情况下,从2020年4月份到该物业上班至今,该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查证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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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9 | 详情 |
2 | 余综执罚字〔2019〕第1022011911250154号 | 余杭区城市管理局(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案被处罚人名称: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1月19日14时45分我局物流中队执法队员通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在余杭区良渚街道瑷颐湾小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在该小区12幢1单元门口的有害垃圾桶内有塑料包装袋,不符合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要求,现场小区工作人员进行确认。当事人作为该小区的管理者,未能对小区的生活垃圾投放起到监督作用。事后复查,当事人已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余杭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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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5 | 详情 |
3 | 西综执罚字〔2019〕第0602011910090046号 | 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和《〈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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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9 | 详情 |
4 | 萧公(消)行罚决字〔2018〕0042号 | 萧山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营业执照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1号楼(C区)1203室,负责人:魏兆飞)监管的融创东南海小区(地址:萧山区新街街道建设四路)封闭安全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內将罚款交中国农业银行萧山区财政专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萧山区大队 2018年11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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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2 | 详情 |
5 | 萧公(新街)行罚决字[2018]13890号 | 萧山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7月9日至7月27日期间,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反规定条件,招用未取得保安证的王东亮作为萧山区新街街道融创东南海小区的保安员。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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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余公(良)行罚决字[2018]11287号 | 余杭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0月份以来,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雇佣员工在单位内工作至今,但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未按时报送或告知承租人的身份信息,于2018年3月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余杭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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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余公(消)行罚决字〔2017〕18000129号 |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余杭区大队 |
现查明位于余杭区良渚街道杭祥运路的由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管理的融创瑷颐湾小区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农业银行余杭支行(帐号:0501010400131170000005901)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缴纳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余杭区大队 2017年3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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