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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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包小巧、浙江兰溪新江山旅游娱乐度假有限公司、毛小雷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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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1执3545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包小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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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人民法院 | 2021-02-23 | 2021-03-01 |
2 |
浙江兰溪新江山旅游娱乐度假有限公司、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旅游行政管理(旅游)二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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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行终914号 | 旅游行政管理(旅游) |
上诉人-浙江兰溪新江山旅游娱乐度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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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18 | 2021-02-26 |
3 |
金华市炜程温室大棚有限公司、浙江兰溪新江山旅游娱乐度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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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03执恢720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炜程温室大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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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0-12-31 |
4 |
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岭下支行、金华市辰坤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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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03执1035号之五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岭下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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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0-12-31 |
5 |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融侨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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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02执107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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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0-12-11 |
6 |
浙江兰溪新江山旅游娱乐度假有限公司与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旅游行政管理(旅游)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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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02行初634号 | 旅游行政管理(旅游) |
原告-浙江兰溪新江山旅游娱乐度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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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7-27 | 2020-08-10 |
7 |
兰溪市游埠镇范院坞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浙江兰溪新江山旅游娱乐度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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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1执1656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兰溪市游埠镇范院坞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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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人民法院 | 2020-07-27 | 2020-07-31 |
8 |
浙江兰溪新江山旅游娱乐度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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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1执恢429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兰溪新江山旅游娱乐度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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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人民法院 | 2020-07-09 | 2020-07-23 |
9 |
浙江兰溪新江山旅游娱乐度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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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1执恢319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兰溪新江山旅游娱乐度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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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人民法院 | 2020-05-22 | 2020-06-01 |
10 |
兰溪市游埠镇范院坞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浙江兰溪新江山旅游娱乐度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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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1执686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兰溪市游埠镇范院坞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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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人民法院 | 2020-05-06 | 2020-05-1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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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703执1035号 |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09 | 详情 |
2 | (2020)浙0702执1075号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2-21 | 详情 |
3 | (2019)浙0702执5060号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02 | 详情 |
4 | (2018)浙0782执4549号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4-13 | 详情 |
5 | (2017)浙0702执6168号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1-14 | 详情 |
6 | (2017)浙0703执838号 |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3-22 | 详情 |
7 | (2016)浙0781执2340号 |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6-08-0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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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781民初501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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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1民初501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金建兵 被告- 浙江兰溪新江山旅游娱乐度假有限公司 毛根芝 石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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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781民初5017号石军:本院受理原告金建兵与被告浙江兰溪新江山旅游娱乐度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江山公司)、毛根芝、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浙江兰溪新江山旅游娱乐度假有限公司、毛根芝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上诉理由是:1、一审法院剥夺了上诉人毛根芝的权利,程序违法;2、案涉借贷涉嫌套路贷,被上诉人未达到非法占有债务人财产的目的,软暴力与硬暴力兼施,其行为已涉嫌犯罪,本案应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你可提交答辩状,在十五日内将答辩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提交本院,以便一并上报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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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4 |
2 |
(2019)浙0781民初501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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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1民初501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金建兵 被告- 浙江兰溪新江山旅游娱乐度假有限公司 毛根芝 石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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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军:本院受理原告金建兵与被告浙江兰溪新江山旅游娱乐度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江山公司)、毛根芝、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处无人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81民初50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兰溪新江山旅游娱乐度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金建兵借款本金27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6年12月2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毛根芝、石军对上述第一条中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未按上述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8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浙江兰溪新江山旅游娱乐度假有限公司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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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4 |
3 |
兰劳人仲案字[2017]033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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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劳人仲案字[2017]0339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冯新华 被告- 浙江兰溪新江山旅游娱乐度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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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浙江兰溪新江山旅游娱乐度假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冯新华诉你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争议案(兰劳人仲案字[2017]第339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7年12月19日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庭(地址:兰溪市丹溪大道55号劳动大楼4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兰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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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9 |
4 |
(2015)金婺商初字第142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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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商初字第14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当事人- 浙江融侨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兰溪新江山旅游娱乐度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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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融侨商贸有限公司、兰溪永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毛来芝、张庆瑞、朱秀娟、毛旭斌、童水英: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浙江兰溪新江山旅游娱乐度假有限公司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金婺商初字第1423号民事裁定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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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0 |
5 |
(2015)金婺商初字第142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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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商初字第14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当事人- 浙江融侨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兰溪新江山旅游娱乐度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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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融侨商贸有限公司、兰溪永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毛来芝、张庆瑞、朱秀娟、毛旭斌、童水英: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浙江兰溪新江山旅游娱乐度假有限公司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婺商初字第142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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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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