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2〕第19-0075号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1月18日检查发现,当事人作为***鹿城区***二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两项义务:1、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2、对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劝导,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告。2022年1日19日,我队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立即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2022年1月27日,执法人员经对现场进行复查,该小区已经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但是易腐垃圾桶内错误投放了黑色皮革小包,未整改到位。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五项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完毕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天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未在三日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收起
...
展开
|
2022-03-01 | 详情 |
2 | 温鹿公(五)行罚决字[2020]06210号 | 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五马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2月22日14时,民警在鹿城区壬子大厦C幢417室(宁波宏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日常工作检查中发现宁波宏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的相关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宁波宏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责令限期三日内改正、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
展开
|
2020-12-23 | 详情 |
3 | 温龙公(中)行罚决字[2020]00417号 | 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中心区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宁波宏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违反规定条件招用无保安证人员陈某某在龙湾区永中街道**锦园从事保安工作。后于2020年03月23日上午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宁波宏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
展开
|
2020-03-23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