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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国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18号601房(自编01)(仅限办公用途)
    • 简介:-
    • 行政处罚 4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天市监处字[2021]146号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名称:广州国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59CU6A1K法定代表人:彭永健住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18号601房(仅限办公用途)经营范围:文化艺术业经查明:当事人依托有赞微信商城销售商品,并在其微信公众号:朕说(ID:zhenshuooo)上发布推文进行商品宣传。2020年7月间当事人营销部组织编撰上传“拼团|全国各地都深陷脱发危机,为何只有山东人毫不在意?”等8篇推文,当事人根据内部规定广告制作发布费用=产品销售毛利润*20%,向其营销部员工发放广告费。具体情况如下:1、2020年7月1日,当事人营销部员工吴兴飞编撰发布,关于“万物之本?艾草舒敏沐浴露”产品的推文“三伏天:洗了艾草浴,一年身上好!”。推文含有用语:“用它沐浴时,会感到体感有一点清凉,正是寒湿被带出来的体现。久而久之,身上长的湿疹和闷汗导致的痱子慢慢减少”;“沐浴露中的草本成分,可加强肌肤的血气运行”。2020年11月13日当事人自查,该推文下线。万物之本?艾草舒敏沐浴露自2020年7月下线至下线,总销量为8774元,毛利润为3516元,广告制作发布费用为703.2元。2、2020年7月1日,当事人营销部员工吴兴飞编撰发布,关于“柏翠丝?收毛孔冰膜”产品的推文“看不见毛孔的皮肤,走到哪儿都骄傲”。推文含有用语:“皮肤变得又弹又嫩,是那种喝饱了营养的感觉,粗毛孔也变细了不少,摸着没有粗糙感,特别滑。”;“7-10分钟后,脸上的油脂黑头就像雨后春笋般浮了出来,轻轻一刮就干净,超有成就感”。2020年11月13日当事人自查,该推文下线。柏翠丝?收毛孔冰膜自2020年7月下线至下线,总销量为7855元,毛利润为1815元,广告制作发布费用为363元。3、2020年7月1日,当事人营销部员工吴兴飞编撰发布,关于“菲洛嘉?清新净化白泡泡面膜”产品的推文“被捧上天的菲洛嘉,堪称肌肤神救星!花1样钱得4样”。推文含有用语:“被捧上天的菲洛嘉,堪称肌肤神救星”;“时间一久,脸蛋变得白、净、透,整个人又生出了光彩”。2020年11月13日当事人自查,该推文下线。菲洛嘉?清新净化白泡泡面膜自2020年7月下线至下线,总销量为8956元,毛利润为3362元,广告制作发布费用为672.4元。4、2020年7月1日,当事人营销部员工吴兴飞编撰发布,关于“原泥动力姜泥洗发水”产品的推文“拼团|全国各地都深陷脱发危机,为何只有山东人毫不在意?”。推文含有用语:“头痒的小伙伴拿回去试用,都说效果好,洗后头痒现象变少了。”;“被山水亲吻过的生姜,营养含量比普通的姜高多了,能更有效地刺激头皮,强健发根”。2020年11月13日当事人自查,该推文下线。原泥动力姜泥洗发水自2020年7月下线至下线,总销量为9182元,毛利润为3923元,广告制作发布费用为784.6元。5、2020年7月29日,当事人营销部员工吴兴飞编撰发布,关于“肤润康杜鹃花壬二酸乳霜”产品的推文“涂了它,色斑、痘印一天天消失,皮肤白净又透亮”。推文含有用语:“肤润康淡斑乳霜,就是市面上少有的20%壬二酸产品!晒斑、黑斑、点状斑它都能改善”。2020年11月13日当事人自查,该推文下线。肤润康杜鹃花壬二酸乳霜自2020年7月下线至下线,总销量为184元,毛利润为0元,这单业务亏损,广告制作发布费用为0元。6、2020年7月12日,当事人营销部员工张羽编撰发布,关于“澳洲考拉喉宝清口糖”产品的推文“拼团|你的口气熏到我了!含它去异味,打嗝都是香香的”。推文含有用语:“据医生朋友说,它在澳洲家喻户晓,各大药房至显眼的货架上都能看到它。”;“把它含入口中,嘴里的细菌都被赶跑了,闻不到异味,即使12小时过去,口气还很清新”。2020年11月13日当事人自查,该推文下线。澳洲考拉喉宝清口糖自2020年7月下线至下线,总销量为5845元,毛利润为2624元,广告制作发布费用为524.8元。7、2020年7月17日,当事人营销部员工张羽编撰发布,关于“小灯泡液体艾灸精油”产品的推文“寒湿气,别留过三伏天!用它涂一涂=艾灸,轻松赶跑”。推文含有用语:“涂一涂=做艾灸,赶跑寒湿气”;“随身备一支,上班、差旅累了,随时“涂抹艾灸”颈椎、腰背、太阳穴…瞬间得劲!”。2020年11月13日当事人自查,该推文下线。小灯泡液体艾灸精油自2020年7月下线至下线,总销量为10053元,毛利润为4807元,广告制作发布费用为961.4元。8、2020年7月31日,当事人营销部员工张羽编撰发布,关于“西藏的野花蜜”产品的推文“哪种蜂蜜营养高?中国的好蜂蜜,其实产自这里”。推文含有用语:“十添一西藏野花蜜的主要蜜源植物包括红景天、藏丹参、藏黄连、狼牙刺、紫花苜蓿...这些只有在西藏才能找到的珍稀药本植物”;“营养高、更好喝,每天一杯,自然身体越喝越好”。2020年11月13日当事人自查,该推文下线。西藏的野花蜜自2020年7月下线至下线,总销量为1951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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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4 详情
    2 穗天市监处字[2020]197号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州国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106MA59CU6A1K住所(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18号601房(自编0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彭**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624**********032我局接到《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工单登记表》(穗12345转字第0820031815335269601号),反映广州国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2020年3月19日,我局根据相关线索与投诉举报的信息对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18号601房(自编01)的广州国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依法进行调查。经检查,当事人在“***·**蓝莓酒”宣传网页使用了“预防癌症和心脏病,强健心脑血管……”含有医疗用语和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2020年3月26日,我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0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2020年3月23日当事人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交了身份证明等资料,调查过程中我局没有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核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7日在**微信公众号以及微信**商城平台店铺***的商品详情页面中发布的“***·**蓝莓酒”宣传网页内容,使用了含有“预防癌症和心脏病,强健心脑血管……”等用语的进行宣传推广该商品,存在使用含有医疗用语和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用语的行为。该广告内容由当事人文案设计与运营部门的员工设计,经当事人内部审核后在**微信公众号以及微信**商城平台店铺***的商品详情页面中发布。消费者从***微信公众号宣传页面中的链接端口进入微信**商城平台店铺***下单购买。当事人**微信公众号的微信平台信息技术服务费为年度***元。当事人入驻微信**商城平台时购买充值了该平台*****元(实付款:*****元)的订购服务费用,服务期为三年,微信**商城平台依据该公司购买的订购服务套餐以及推广分析服务的次/条数来消耗该公司充值的金额,当事人订购的上述服务用于微信**商城平台店铺***整体,不单独针对涉案商品。综上所述,该公司没有委托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因此没有专门的广告费用支出,平台的广告费用无法单独核算,上述广告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另查明,2019年12月26日我局收到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足浴包”广告的举报线索(线索编号:穗天线索[2019]233号),据此,我局于2019年12月31日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穗天市监猎德责字〔2019〕123101号),要求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当事人以往存在广告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以及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的经营现场基本情况;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以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3.***微信公众号和微信***商城平台店铺***的主体页面截图、广告的内容截图、《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的具体情况;4.涉及违法广告有关举报工单(穗12345转字第0820031815335269601号)证明案件来源相关情况;5.***微信公众号的微信平台信息技术服务费发票、当事人入驻微信**商城平台时购买充值该平台的订购服务费用的发票、《***商城进阶版订购及服务协议》以及《推广分析产品订购协议》证明广告费用的相关情况。6.当事人的其他违法线索(线索编号:穗天线索[2019]233号)及我局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穗天市监猎德责字〔2019〕123101号),证明当事人以往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0年8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天市监告字〔2020〕猎德009号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内容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广州国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在“***·**蓝莓酒”广告中,存在使用含有医疗用语和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以往存在广告违法行为。在我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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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01 详情
    3 穗天工商处字[2020]6号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州国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代码:91440106MA59CU6A1K住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18号601房(自编01)法定代表人:彭永健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6年05月10日实际经营项目是:电子商务平台、广告的发布方与制作方根据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莆市监执移〔2019〕03001号)反映的广州国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情况与上级转办线索(线索编号:120191112060100000033)反映的广州国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情况,该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为进一步查清其违法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广州国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份在“设计邦”微信公众号发布“马应龙祛眼袋眼膜”化妆品的广告宣传内容中,使用“胶原蛋白+专利弹力技术”的用语,未依法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当事人广州国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在“国馆文化”微信公众号中自制、设计、发布的“李时珍•黄金视力眼贴”普通商品广告使用了“止痛”、“温经通络”、“舒缓眼疲劳和酸痛”等用语进行宣传推广该商品;在“国馆读书”微信公众号中自制、设计、发布的“艾美森马栗膏”普通商品广告使用了“舒缓筋骨疲劳酸痛”、“肩颈、腰椎、膝盖、关节炎、肩周炎、风湿疼痛,抹一抹,强大缓解”等用语进行宣传推广该商品;在“朕说”微信公众号中自制、设计、发布的“CEMOY•21天极光晚安精华”普通商品广告使用了“清理废旧细胞和修复受损细胞”、“防衰老”等用语进行宣传推广该商品,发布违法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使用了医疗用语;目前为止该公司上述广告推广费用共1200元。当事人广州国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广告中涉及专利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规定及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广州国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经营现场基本情况。证据二:当事人广州国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广州国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据三:当事人广州国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永健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吴玉琳和向楚玲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委托代理人吴玉琳和向楚玲签署的证据材料及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证据四:当事人广州国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微信公众号发布推广内容截图,证明当事人违法发布广告的具体情况。证据五:对当事人广州国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的吴玉琳的《询问笔录》1份、委托代理人的向楚玲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发布广告的具体情况。证据六:涉及的违法广告有关线索(线索编号:莆市监执移[2019]03001号、线索编号:120191112060100000033)的落地页及落地页截图,证明案件来源涉及的违法广告有关线索(线索编号:莆市监执移[2019]03001号、线索编号:120191112060100000033)的落地页及落地页截图,证明案件来源。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对本局认定的上述事实,没有提出异议。本局于2020年2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天市监告字〔2020〕0201911060000153-00001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广州国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定,当事人广州国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述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情节属轻微级别,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积极主动配合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广告主处十万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的规定及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人民币11500元。当事人广州国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广州市建设银行天河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或者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天河区人民政府地址、电话为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街龙口东路210号、38896350,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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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24 详情
    4 穗天文罚字〔2021〕第2号 广州市天河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一、没收无出版单位名称的非法出版物2种6册;二、没收违法所得264.45元;三、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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