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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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拱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126号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杭州哥老官城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07月30日10时20分在杭州拱墅区丰潭路380号银泰城3幢502室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本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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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 详情 |
2 | 杭拱市监祥罚处字〔2019〕042号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当事人的违法经营所得人民币9058.5元(人民币玖仟零伍拾捌元伍角);2、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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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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