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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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16-0033号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当事人海宁市民泰煤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海宁市海昌街道金长路1号海宁市民泰煤气有限责任公司液化气储配站正面保安室西侧钢棚下存有80瓶已充装好规格为12KG的燃气瓶,经住建局认定,该存储区域属于未经核准的储存场所,当事人行为属于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海宁市民泰煤气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嘉海综执〔2021〕责改通字第16-0073号)后,已改正违法行为。本局认为,当事人海宁市民泰煤气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市政公用)第86条,本局现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限海宁市民泰煤气有限责任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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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 详情 |
2 | 海公(洲)行罚决字[2016]13444号 | 海宁市市公安局 |
主要违法事实:海宁市民泰煤气有限责任公司下属民泰煤气配送中心未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存在治安隐患,于2016年11月1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海宁市民泰煤气有限责任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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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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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市监)股质登记设字[2018]第53号 | 海宁中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海宁市民泰煤气有限责任公司 | 656 | 无效 | - |
2 | (海市监)股质登记设字[2018]第53号 | 海宁中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海宁市民泰煤气有限责任公司 | 656 | 无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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