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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雏鹰农牧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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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邮箱:chuyinggufe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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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新郑市薛店镇
    • 简介:-
    • 法律诉讼 169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91
    • 送达公告 14

    法律诉讼169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郑州德鑫威贸易有限公司与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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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豫0108执2007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郑州德鑫威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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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2021-08-19 2021-08-31
    2

    李建卫、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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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豫0184执3264号之一 运输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李建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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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郑市人民法院 2021-08-16 2021-09-06
    3

    南通新丰粮油储运有限公司、新谷(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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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豫执复3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复议申请人-新谷(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南通新丰粮油储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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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06-08 2021-06-17
    4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侯建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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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豫01执81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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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03 2021-06-30
    5

    谷超、翟坤等与徐孝江等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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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豫0191民初11002号 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谷超
    翟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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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05-29 2021-06-22
    6

    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氏县富卓养殖专业合作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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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豫12执247号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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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26 2021-06-10
    7

    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氏县利兰养殖专业合作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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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豫12执191号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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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26 2021-06-10
    8

    新郑市空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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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豫0184执2727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新郑市空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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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2021-05-25 2021-05-31
    9

    新郑市空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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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豫0184执2727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新郑市空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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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2021-05-16 2021-05-31
    10

    四川交投产融控股有限公司、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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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6执926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四川交投产融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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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19 2021-06-22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9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2)豫01执638号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03-30 详情
    2 (2022)豫0184执1752号 新郑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03-18 详情
    3 (2022)豫0184执996号 新郑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02-17 详情
    4 (2022)豫0184执995号 新郑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02-17 详情
    5 (2022)豫0184执恢115号 新郑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02-16 详情
    6 (2022)豫0184执990号 新郑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02-16 详情
    7 (2022)豫0184执985号 新郑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02-16 详情
    8 (2021)豫0184执7319号 新郑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12-22 详情
    9 (2021)豫0184执5912号 新郑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11-02 详情
    10 (2021)豫01执1865号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10-09 详情

    送达公告1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与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侯建芳、李俊英、河南泰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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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执35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 当事人- 河南泰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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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执358号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侯建芳、李俊英、河南泰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初119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支付款项509284753.25元(暂计);●交纳执行费576685.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4686特此通知。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边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查询电话:020-83211042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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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1
    2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诉被告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侯建芳、李俊英、河南泰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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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民初119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 被告-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侯建芳 李俊英 河南泰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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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民初1194号侯建芳、李俊英: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诉被告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侯建芳、李俊英、河南泰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剩余贷款本金49590万元及欠息,暂计至2019年8月31日的欠息13384753.25元;从2019年9月1日起,对未归还的本金按月利息(4.3542×1.5)‰计收利息,对未归还的欠息按月利率(4.3542×1.5)‰计收复利,计至所欠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决侯建芳、李俊英和河南泰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决原告对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侯建芳、李俊英、河南泰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冻结账户中资金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4.判决原告对侯建芳持有的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冻结处置,所得资金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5.判决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侯建芳、李俊英、河南泰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全部起诉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须知、廉政监督卡、诚信诉讼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侯建芳、李俊英、河南泰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9284753.25元或查封、扣押上述被告的其他等值财产。本院定于2020年9月9日上午8时45分在第64法庭(新大楼二楼东区)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答辩期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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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22
    3

    (2019)粤03执3659号执行裁定书(分支机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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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执3659号 -

    当事人-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分公司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尉氏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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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3659号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分公司:被执行人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费执行一案,本院(2018)粤03民初45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向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缴纳诉讼费人民币312034.86元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执365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为: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尉氏分公司、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分公司的财产(以诉讼费人民币312034.86元及执行费4580.52元为限)。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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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17
    4

    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诉被告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侯建芳、李俊英、河南泰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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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民初119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 被告-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侯建芳 李俊英 河南泰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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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民初1194号侯建芳、李俊英: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诉被告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侯建芳、李俊英、河南泰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被告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2019)粤01民初1194号之一民事裁定,提起上诉:1、撤销(2019)粤01民初119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将本案移送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也明确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河南省郑州市薛店镇世纪大道1号,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关于级别管辖,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本案诉讼标的超过5000万,同时也超过了3亿元,那么按照该通知规定,本案不属于中级法院的管辖范围,应属于高级法院的管辖范围。本案应移送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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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03
    5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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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豫12民初68号 合同纠纷

    原告- 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卢氏县富卓养殖专业合作社 赵国峰 王垒 候建芳 王敬红 王如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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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卢氏县富卓养殖专业合作社、赵国峰、王垒、候建芳、王敬红、王如意:本院受理原告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豫12民初68号民事上诉状。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刊登版面:14刊登日期:2020-01-14上传日期:2020-01-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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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14
    6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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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豫12民初67号 合同纠纷

    原告- 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卢氏县利兰养殖专业合作社 刘喜兰 吴全明 侯建芳 吴香云 芦爱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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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卢氏县利兰养殖专业合作社、刘喜兰、吴全明、侯建芳、吴香云、芦爱新:本院受理原告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豫12民初67号民事上诉状。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刊登版面:14刊登日期:2020-01-14上传日期:2020-01-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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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14
    7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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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豫12民初68号 合同纠纷

    原告- 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卢氏县富卓养殖专业合作社 王垒 侯建芳 赵国峰 王如意 王敬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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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卢氏县富卓养殖专业合作社、王垒、侯建芳、赵国峰、王如意、王敬红:本院受理原告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豫12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刊登版面:13刊登日期:2019-11-22上传日期:2019-11-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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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22
    8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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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豫12民初67号 合同纠纷

    原告- 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卢氏县利兰养殖专业合作社 刘喜兰 侯建芳 芦爱新 吴全明 吴香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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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卢氏县利兰养殖专业合作社、刘喜兰、侯建芳、芦爱新、吴全明、吴香云:本院受理原告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豫12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刊登版面:13刊登日期:2019-11-22上传日期:2019-11-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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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22
    9

    (2019)粤03执365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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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执3659号 -

    当事人-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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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3659号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诉讼费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451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365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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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15
    10

    (2019)粤03执339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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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执3399号 证券纠纷

    原告-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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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3399号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单位)证券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451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339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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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2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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