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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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泰卫公罚【2021】36号 | 温州市泰顺县卫生健康局 |
2021年8月20日,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温州大峡谷温泉度假村进行双随机执法检查并采样:发现1、该度假村处于正常营业状态;2、游泳池儿童池未能出示水质检测相关记录;未见水质检测公示牌,未见游泳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设施。3、现场对游泳池儿童池水、成人游泳池水、浸脚池水进行采样。检测报告(编号:KGJ45210803022)结果显示游泳池儿童池水的游离性余氯、尿素、菌落总数指标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泰顺县农商银行(各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当事人已于2021年10月13日履行完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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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9 | 详情 |
2 | 泰卫公罚【2020】13号 | 泰顺县卫生健康局 |
2020年9月16日泰顺县卫生健康局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一名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上岗工作。以上事实由:该单位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徐旭、董朝欣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委托书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询问笔录1份、相对人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洪彩新健康证复印件各1份等证据证明。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1、警告2、罚款人民伍佰元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泰顺县农商银行(各网点),当事人已于当日履行完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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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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