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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煜食品

    海宁市海煜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海宁市斜桥镇榨菜科技工业园区
    • 简介:-
    • 行政处罚 3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海市监处字〔2020〕1100号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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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2 详情
    2 海市监处字〔2020〕454号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40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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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16 详情
    3 海市监处字〔2019〕257号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生产的“蜂蜜榨菜片”营养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标准3.2、3.3、3.5、4.1、6.1、6.2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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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5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0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土地抵押0

    暂无信息 暂无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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