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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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北农(动物卫生)罚〔2021〕14号 |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
根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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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5 | 详情 |
2 | 甬北农(兽药)罚〔2021〕1号 |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
本机关认为: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违法事实足以认定。当事人使用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第三十九条“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之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3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宁波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北农(兽药)先告字〔2021〕01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鉴于当事人本类违法行为为初次,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案件查处,在知道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号)的兽药产品不能使用后主动停止使用,根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三)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之规定,适用从轻处罚。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兽药相关违法行为中违反上述《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属于“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假兽药,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上述罚款,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宁波市级罚没款代收点(收款单位:代收行政机关罚没收入;罚没款代收点及地址:详见附件)缴纳。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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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2 | 详情 |
3 | 北区农(兽药)罚〔2019〕1号 | 宁波市江北区农业农村局 |
宁波市江北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区农(兽药)罚〔2019〕1号当事人:宁波江北安安伴侣宠物医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91330205MA2838WE4M动物诊疗许可证号:动诊证(浙甬北)第2016002号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清河路221、223号邮编:315020负责人:王志,男,331003********3678根据信访移交,本机关于2019年6月28日对当事人涉嫌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一案予以受案,2019年7月1日宁波市江北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并于当日立案调查。本机关现查明:当事人在宠物诊疗中使用下列人用药品:1、盐酸甲氧氯普胺注射液(国药准字H41024089,规格1ml:10g,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181217,有效期至202011,共3支);2、维生素B2注射液(国药准字H41023564,规格2ml:5mg,上海浦津林州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1903,有效期至202103,6支);3、注射用矛头蝮蛇凝酶(国药准字H20051840,规格2单位∕支X5支,蓬莱诺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18年11月09日,有效期至2020年10月,共6支)4、三磷酸腺苷二钠注射液(国药准字H52020814,规格2ml:20mg,贵州光正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生产日期17年12月26日,有效期至2019年11月,共5支)用于动物,检查人员当场做了《农业行政执法巡查记录》(编号:00073010),并对上述产品拍摄了照片。2019年7月9日,宁波市江北区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在宠物诊疗中涉嫌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上述人用药品打印照片经当事人的确认签字,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现查实,至2019年7月1日案发时,当事人承认在宠物诊疗中将上述人用药品用于动物,对以上事实全部承认。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838WE4M)、动物诊疗许可证(正本)动诊证(浙甬北)第2016002号〕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王志的身份证照片打印件证明法定负责人的身份;3、询问笔录,人用药品盐酸甲氧氯普胺注射液、维生素B2注射液、注射用矛头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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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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