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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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西公(古)行罚决字[2018]15913号 | 西湖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杭州修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曾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于2018年6月12日和2018年9月26日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2018年10月26日22时30分,杭州修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阴某某未落实值班登记、值守制度,未做好酒店的安全防范,致使廖某未按规定登记身份信息既入住杭州修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8610房间,于2018年10月27日09时10分许被公安机关查获,杭州修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住宿行业经营者,已构成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相关工作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修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九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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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9 | 详情 |
2 | 西城法罚字[2018]第21035492号 |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
本案于2018年11月05日15时30分被古荡中队执法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同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拍摄现场照片,于2018年11月06日制作询问(调查)笔录,于2018年11月09日经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批准立案,现案件调查终结。经查明,当事人杭州修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05日15时起在西湖区古莲街与古科园东路交叉口前占用城市道路。于2018年11月05日15时30分被古荡中队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并查处。经查,当事人在西湖区古莲街与古科园东路交叉口的人行道上堆放有许多石块,占用城市道路的面积为2.5平方米(长2.5米、宽1米),且当事人没有任何合法有效的审批手续。执法队员发出西城法(古)责改字【2018】第1254151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前往古荡中队接受调查处理。当事人立即停止并改正了违法行为,将现场清理干净。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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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杭西公(古)行罚决字[2018]13170号 | 西湖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3月6日以来,杭州修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招用的员工金某在西湖区古墩路71号亚都大厦地下1层至6层工作,金某没有办理居住登记,杭州修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按时将金某的流动人口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2018年5月23日被古荡派出所民警查获。杭州修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行为已构成未按时报送相关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修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责令限期五日内改正并处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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