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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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公(钱塘)行罚决字[2021]01721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分局临江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现查明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杭州龙山化工有限公司作为易制爆生产使用单位,该公司设置专用仓库用于储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并在公安机关备案。2021年06月15日16时,钱塘新区分局民警在对位于杭州市钱塘区红十五线9899号的杭州龙山化工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按规定设置技术防范措施,其中硝酸仓库未安装防破坏装置、未安装栅栏、未安装出入控制系统,硫磺储存仓库未安装出入控制系统,专用储存仓库监控保存期限未达30天。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四万元。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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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详情 |
2 | 杭公(钱塘)行罚决字[2019]00388号 | 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9月29日上午,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民警在对杭州市临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红十五路9899号杭州龙山化工有限公司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仓管在纸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记录表上登记2019年9月27日入库易制爆化学品硝酸钠54.9吨,9月28日出库易制爆化学品硝酸钠4吨,8月29日至9月26日也均有易制爆化学品硝酸钠的出入库记录,但该公司自2019年8月28日之后,未在危险物品管控平台上申报硝酸钠的出入库流向情况。杭州龙山化工有限公司构成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整改并处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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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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