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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翔磁材

    东阳市东翔磁材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大联工业区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6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张志权、廖月红等null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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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楼希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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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6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浙0783执5543号 东阳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10-14 详情
    2 (2020)浙0783执2056号 东阳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4-09 详情
    3 (2019)浙07执91号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9-03-11 详情
    4 (2019)浙07执92号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9-03-11 详情
    5 (2018)浙0783执6269号 东阳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9-20 详情
    6 (2017)浙0783执4752号 东阳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6-23 详情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东阳市恒业贸易有限公司、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鸿鹄谷科技有限公司、东阳市一凡金属板材有限公司、东阳市东翔磁材有限公司、张志权、廖月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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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783民初893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 被告- 东阳市恒业贸易有限公司 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鸿鹄谷科技有限公司 东阳市一凡金属板材有限公司 东阳市东翔磁材有限公司 张志权 廖月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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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783民初8933号东阳市恒业贸易有限公司、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鸿鹄谷科技有限公司、东阳市一凡金属板材有限公司、东阳市东翔磁材有限公司、张志权、廖月红:本院受理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与东阳市恒业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3078366****738M)、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3078368****3988)、浙江鸿鹄谷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3078305****487E)、东阳市一凡金属板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3078357****956Y)、东阳市东翔磁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3078373****593W)、张志权(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67****5413)、廖月红(港澳证件号码:R726802(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83民初893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东阳市恒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借款本金1583万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计算至2019年7月9日止的利息4377877.48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对被告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横店镇东永路152号万豪华城27、28幢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东房权证横店字第233003、233004号,土地证号:东阳市国用(2015)第014-01627、014-01626号]在最高限额631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对被告浙江鸿鹄谷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南市街道五一工业功能区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东阳市国用(2013)第2-0028号]在最高限额342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鸿鹄谷科技有限公司、东阳市一凡金属板材有限公司、东阳市东翔磁材有限公司、张志权、廖月红对判项一的债务在最高限额204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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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21
    2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东阳市东翔磁材有限公司、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市一凡金属板材有限公司、张志洪、马美珍、张志权、廖月红、张乐霞、金少镔、廖雪红、张志庆、杜兰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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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783民初666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被告- 东阳市东翔磁材有限公司 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阳市一凡金属板材有限公司 张志洪 马美珍 张志权 廖月红 张乐霞 金少镔 廖雪红 张志庆 杜兰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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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783民初6664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东阳市东翔磁材有限公司、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市一凡金属板材有限公司、张志洪、马美珍、张志权、廖月红、张乐霞、金少镔、廖雪红、张志庆、杜兰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东阳市东翔磁材有限公司、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市一凡金属板材有限公司、张志洪、马美珍、张志权、廖月红、张乐霞、金少镔、廖雪红、张志庆、杜兰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阳市东翔磁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9977189.42元和利息(含罚息、复利)人民币9115173.69元(暂算至2019年4月20日,此后利、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对被告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阳市横店镇东永路168号横店红木家具中心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东房权证横店字第170125号至170132号、第170201号至170215号,土地证号:东阳市国用(2014)第14-41号至第14-55号、第14-69号、14-70号、14-74号、14-76号、14-80号、14-82号、14-85号、14-86号】在最高限额852万元范围内对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对被告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阳市横店镇东永路169号横店红木家具中心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东房权证横店字第170216号至170238号,土地证号:东阳市国用(2014)第14-56号至第14-68号、第14-71号、14-72号、14-73号、14-75号、14-77号、14-78号、14-79号、14-81号、14-83号、14-84号】在最高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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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1
    3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东阳格林磁材有限公司、东阳市东翔磁材有限公司、吴新军、张美飞、张志权、廖月红、张志洪、马美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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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783执475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阳格林磁材有限公司 东阳市东翔磁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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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783执4752号被执行人东阳格林磁材有限公司、东阳市东翔磁材有限公司、吴新军、张美飞、张志权、廖月红、张志洪、马美珍: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阳格林磁材有限公司、东阳市东翔磁材有限公司、吴新军、张美飞、张志权、廖月红、张志洪、马美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3执47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东阳格林磁材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76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2017年2月8日为625314.39元,此后利息、罚息等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执行人东阳格林磁材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万元。三、被执行人东阳市东翔磁材有限公司、吴新军、张美飞、张志权、廖月红、张志洪、马美珍对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履行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东阳格林磁材有限公司追偿。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五、案件受理费69378元,由被执行人东阳格林磁材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东阳市东翔磁材有限公司、吴新军、张美飞、张志权、廖月红、张志洪、马美珍负连带责任。六、承担案件执行费68776.57元及执行费用。报告财产令载明:在本公告送达后七日内,应当依法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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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6-23
    4

    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杜红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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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783民初8592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杜红军 吴新军 张美飞 东阳市格林磁材有限公司 张志权 廖月红 东阳市东翔磁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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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783民初8592号杜红军:原告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杜红军、吴新军、张美飞、东阳市格林磁材有限公司、张志权、廖月红、东阳市东翔磁材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3民初85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杜红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267333.33元(利息已计算至2016年6月24日,此后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告吴新军、张美飞、张志权、廖月红、东阳市东翔磁材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206元由被告杜红军负担,被告吴新军、张美飞、张志权、廖月红、东阳市东翔磁材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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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1-2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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