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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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方剑、肖祥民、深圳市博思锂新能源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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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恢2896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黄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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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1-01-07 |
2 |
深圳市八匹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博思锂新能源有限公司、方剑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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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执648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八匹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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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4-28 | 2020-08-14 |
3 |
(2019)粤1972执3692号东莞市浚堡电线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博思锂新能源有限公司、方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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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36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浚堡电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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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8-15 | 2019-12-05 |
4 |
黄武、吴子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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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4046号 | - |
申请执行人-黄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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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08-12 | 2019-12-11 |
5 |
深圳市八匹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博思锂新能源有限公司、方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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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9民初5674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八匹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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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19-07-31 | 2019-09-27 |
6 |
林志辉、深圳市博思锂新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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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516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林志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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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5-08 | 2019-06-17 |
7 |
广西卓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博思锂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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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9执1650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西卓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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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19-02-28 | 2019-11-25 |
8 |
深圳市卓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博思锂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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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9执1651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卓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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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19-02-28 | 2019-04-19 |
9 |
东莞市浚堡电线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博思锂新能源有限公司、方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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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85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浚堡电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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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11-29 | 2019-10-26 |
10 |
林志辉与深圳市博思锂新能源有限公司、吴子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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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1436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林志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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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8-10-08 | 2018-12-2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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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破30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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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三版 | 2020-03-22 |
2 | - | - |
原告- 浙江旺得福车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博思锂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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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三版 | 2019-08-27 |
3 | (2017)粤0306民初2295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黄武 被告- 吴子承 方剑 肖祥民 深圳市博思锂新能源有限公司 许德英 汪雪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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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 2018-12-06 |
4 | (2018)粤1972民初8511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浚堡电线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博思锂新能源有限公司 方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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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9-11 |
5 | (2018)粤1972民初8511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浚堡电线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博思锂新能源有限公司 方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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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9-02 |
6 | (2017)粤0306民初209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卓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博思锂新能源有限公司 肖祥民 吴子承 方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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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G77 | 2018-07-01 |
7 | (2017)粤0306民初2103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卓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博思锂新能源有限公司 肖祥民 吴子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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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G28 | 2018-06-05 |
8 | (2017)粤0306民初2103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深圳市卓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博思锂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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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13 |
9 | (2017)粤0306民初2295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黄武 被告- 吴子承 方剑 许德英 肖祥民 汪雪宁 深圳市博思锂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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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G78 | 2017-12-31 |
10 | (2017)粤0306民初2103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卓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博思锂新能源有限公司 方剑 肖祥民 吴子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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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G42 | 2017-12-1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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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9执648号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17 | 详情 |
2 | (2019)粤1972执3692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07 | 详情 |
3 | (2019)粤0304执5168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31 | 详情 |
4 | (2018)粤0306执3185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8-02-08 | 详情 |
5 | (2017)粤0306执29251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2-28 | 详情 |
6 | (2017)粤0306执29250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7-12-28 | 详情 |
7 | (2017)粤0306执23946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全部未履行 | 2017-10-19 | 详情 |
8 | (2017)苏0205执2001号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9-07 | 详情 |
9 | (2016)粤0306执7685号 | 宝安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6-08-0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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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6执恢289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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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恢2896号 | - |
原告- 黄武 当事人- 深圳市博思锂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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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6执恢2896号吴子承、方剑、肖祥民、深圳市博思锂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黄武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2295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06执恢289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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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7 |
2 |
(2018)粤0309民初567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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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9民初5674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八匹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博思锂新能源有限公司 方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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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9民初5674号深圳市博思锂新能源有限公司、方剑: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八匹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博思锂新能源有限公司、方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309民初56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被告一深圳市博思锂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八匹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8月10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二方剑对被告一深圳市博思锂新能源有限公司所负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公告费人民币520元,均由被告深圳市博思锂新能源有限公司、方剑负担。受理费、公告费原告已预交。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九月九日本公告已于2019年9月9日粘贴至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观澜法庭公告栏。公告单位: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联系人:刘丽萍联系电话:0755-21052237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竹村永顺街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观澜人民法庭404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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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9 |
3 |
(2019)粤1972执3692号公告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深圳市博思锂新能源有限公司、方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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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36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市浚堡电线有限公司 深圳市博思锂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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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3692号深圳市博思锂新能源有限公司、方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浚堡电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19年5月9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将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开曝光,以及依法限制你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送达《执行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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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9 |
4 |
(2019)粤1972执3692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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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36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市浚堡电线有限公司 深圳市博思锂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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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3692号深圳市博思锂新能源有限公司、方剑: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浚堡电线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深圳市博思锂新能源有限公司、方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972民初85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连执行费(利息暂计)合计344918元;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虚假报告、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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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2 |
5 |
(2019)粤0306执404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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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4046号 | - |
原告- 黄武 当事人- 深圳市博思锂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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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6执4046号吴子承、方剑、肖祥民、深圳市博思锂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黄武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2295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06执404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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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7 |
6 |
(2018)粤0309执165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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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9执165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卓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博思锂新能源有限公司 吴子承 肖祥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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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9执1650号深圳市博思锂新能源有限公司、吴子承、肖祥民:申请执行人广西卓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2099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9执165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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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1 |
7 |
(2018)粤0309执165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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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9执16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卓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博思锂新能源有限公司 吴子承 肖祥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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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9执1651号深圳市博思锂新能源有限公司、吴子承、肖祥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卓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2103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9执165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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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1 |
8 |
(2018)粤1972民初8511号之三公告(深圳市博思锂新能源有限公司、方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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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85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浚堡电线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博思锂新能源有限公司 方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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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8511号之三深圳市博思锂新能源有限公司(9144030031208387X1)、方剑(公民身份号码为43102719870626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浚堡电线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博思锂新能源有限公司、方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1972民初851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及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判决主文如下:一、限被告深圳市博思锂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浚堡电线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9865元;二、被告方剑对上述第一判项指向的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博思锂新能源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博思锂新能源有限公司、方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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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9 |
9 |
(2018)粤0304民初14360号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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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1436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林志辉 被告- 深圳市博思锂新能源有限公司 吴子承 肖祥民 方剑 李基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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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14360号深圳市博思锂新能源有限公司、吴子承、肖祥民:本院受理原告林志辉诉被告深圳市博思锂新能源有限公司、吴子承、肖祥民、方剑、李基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304民初143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博思锂新能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志辉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以及利息(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2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林志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博思锂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张贴人:邓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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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2 |
10 |
(2018)粤1972民初8511号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深圳市博思锂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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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85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浚堡电线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博思锂新能源有限公司 方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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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8511号之一深圳市博思锂新能源有限公司(9144030031208387X1):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浚堡电线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博思锂新能源有限公司、方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变更开庭时间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内容如下:本案由审判员陈波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达良、人民陪审员郑卜如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郑曼华担任书记员。如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回避申请。本案原定于2018年9月13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因工作安排变更为2018年11月12日下午14时30分在长安人民法庭开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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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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