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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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安市优雅石材工艺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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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民初58090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南安市优雅石材工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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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0-12-22 |
2 |
陈魁魁与南安市优雅石材工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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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3民初11196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陈魁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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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 2020-08-03 | 2020-12-30 |
3 |
南安市优雅石材工艺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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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民初58090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南安市优雅石材工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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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3-09 | 2020-12-22 |
4 |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福建省泉州市锦兴粮油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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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03执异6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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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2019-11-20 | 2020-09-29 |
5 |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泉州市新豪山石材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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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04执8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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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 2019-09-16 | 2019-12-04 |
6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南安市优雅石材工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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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3执260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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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人民法院 | 2019-07-09 | 2019-10-17 |
7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南安市优雅石材工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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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3执异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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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人民法院 | 2019-03-06 | 2019-04-23 |
8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南安市优雅石材工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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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执144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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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0-19 | 2018-11-07 |
9 |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福建省泉州市锦兴粮油有限公司、福建省龙岩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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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民终39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福建省泉州市锦兴粮油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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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6-25 | 2018-07-30 |
10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南安市优雅石材工艺有限公司、南安市福汇建材物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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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执471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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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人民法院 | 2018-06-16 | 2019-01-0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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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闽0583执恢254号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18 | 详情 |
2 | (2019)闽0583执260号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暂无 | 2019-01-04 | 详情 |
3 | (2019)闽0583执260号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04 | 详情 |
4 | (2018)闽0504执858号 |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8-0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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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诉状副本]凌服员、吕辉达、吕辉向、吴秋娥、陈山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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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民初638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吕辉达 吕辉向 吴秋娥 凌服员 南安市优雅石材工艺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安市达丰石业有限公司 福建南安市新达丰石业有限公司 陈山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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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闽05民初638号凌服员、吕辉达、吕辉向、吴秋娥、陈山查: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南安市达丰石业有限公司、南安市优雅石材工艺有限公司、福建南安市新达丰石业有限公司、凌服员、吕辉达、吕辉向、吴秋娥、陈山查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2021)闽05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5日作出的(2021)闽05民初63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二、请求判令诸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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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5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凌服员、吕辉达、吕辉向、吴秋娥、陈山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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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民初638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吕辉向 福建南安市新达丰石业有限公司 南安市优雅石材工艺有限公司 吴秋娥 凌服员 陈山查 吕辉达 福建省南安市达丰石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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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闽05民初638号凌服员、吕辉达、吕辉向、吴秋娥、陈山查:本院受理原告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南安市达丰石业有限公司、南安市优雅石材工艺有限公司、福建南安市新达丰石业有限公司、凌服员、吕辉达、吕辉向、吴秋娥、陈山查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即2021年7月30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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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福建省泉州市锦兴粮油有限公司、福建省万事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市金禾生物食品有限公司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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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科技支行 被告- 福建省泉州市锦兴粮油有限公司 福建省万事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泉州市金禾生物食品有限公司 南安市优雅石材工艺有限公司 曾新锡 吕少阳 伍冬梅 曾金堤 陈民强 凌服员 曾金培 曾金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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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福建省泉州市锦兴粮油有限公司、福建省万事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市金禾生物食品有限公司、南安市优雅石材工艺有限公司、曾新锡、吕少阳、伍冬梅、曾金堤、陈民强、凌服员、曾金培、曾金叶: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科技支行与被告福建省泉州市锦兴粮油有限公司、福建省万事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市金禾生物食品有限公司、南安市优雅石材工艺有限公司、曾新锡、吕少阳、伍冬梅、曾金堤、陈民强、凌服员、曾金培、曾金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追加被告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限届满后第二天下午15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刊登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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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8 |
4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福建省泉州市锦兴粮油有限公司、福建省万事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市金禾生物食品有限公司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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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科技支行 被告- 福建省泉州市锦兴粮油有限公司 福建省万事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泉州市金禾生物食品有限公司 南安市优雅石材工艺有限公司 曾新锡 林阿华 吕少阳 伍冬梅 曾金堤 陈民强 凌服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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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福建省泉州市锦兴粮油有限公司、福建省万事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市金禾生物食品有限公司、南安市优雅石材工艺有限公司、曾新锡、林阿华、吕少阳、伍冬梅、曾金堤、陈民强、凌服员: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科技支行与被告福建省泉州市锦兴粮油有限公司、福建省万事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市金禾生物食品有限公司、南安市优雅石材工艺有限公司、曾新锡、林阿华、吕少阳、伍冬梅、曾金堤、陈民强、凌服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限届满后第一天下午15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刊登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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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6 |
5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福建省泉州市锦兴粮油有限公司、福建省万事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市金禾生物食品有限公司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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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科技支行 被告- 福建省泉州市锦兴粮油有限公司 福建省万事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泉州市金禾生物食品有限公司 南安市优雅石材工艺有限公司 曾新锡 林阿华 吕少阳 伍冬梅 曾金堤 陈民强 凌服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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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福建省泉州市锦兴粮油有限公司、福建省万事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市金禾生物食品有限公司、南安市优雅石材工艺有限公司、曾新锡、林阿华、吕少阳、伍冬梅、曾金堤、陈民强、凌服员: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科技支行与被告福建省泉州市锦兴粮油有限公司、福建省万事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市金禾生物食品有限公司、南安市优雅石材工艺有限公司、曾新锡、林阿华、吕少阳、伍冬梅、曾金堤、陈民强、凌服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福建省泉州市锦兴粮油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贷款人民币10738757.73元及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利息、复利、罚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截止至2017年6月16日利息、复利、罚息共计346968.63元);二、判令福建省泉州市锦兴粮油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代理费(其中律师代理费5200元);三、判令福建省万事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市金禾生物食品有限公司、南安市优雅石材工艺有限公司、曾新锡、林阿华、吕少阳、伍冬梅、曾金堤、陈民强、凌服员对福建省泉州市锦兴粮油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一天上午9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刊登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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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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