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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鑫联茂

    鑫联茂置业(嘉兴)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凌公塘路3339号(嘉兴科技城)1号楼352室
    • 简介:-
    • 行政处罚 3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嘉南市监处字〔2020〕69584号 嘉兴市南湖区行政审批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南市监处字〔2020〕69584号;      案件名称:鑫联茂置业(嘉兴)有限公司房地产广告中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鑫联茂置业(嘉兴)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张建勇;      主要违法事实:因购房人群体投诉当事人开发的吴越学府楼盘存在虚假宣传学区房行为,本局于2020年1月3日对此开展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开发建设有吴越学府(又名天骄花苑)楼盘,2017年开始,当事人在其公司开通注册的吴越学府微信公众号相关推文中宣传楼盘有“四大优质名校项目周边实验小学科技城校区、东北师大附属南湖学校、清华附属中学(规划中)三大重点学府左右环伺、更有专属国际幼儿园,一站式满足孩子12年全龄精英教育。”、“实力央企鑫控集团”内容。另当事人于2017年5月份开始在关联企业鑫控集团有限公司官网(网址http://www.zk-xk.com/a/Vehicle/xinkongdichan/71.html)及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吴越学府楼盘介绍中宣传“拥有‘实验小学科技城校区、东北师大附校’双学区优势”内容。经嘉兴市南湖区教育体育局2020年1月27日向本局回函证实,吴越学府因未交付使用,2017至2019年施教学校并未确定;小区也未配建有国际专属幼儿园。另经本局调查,当事人关联企业鑫控集团有限公司也不属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公布的96家央企名录。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内容属虚假。;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房地产广告中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行政处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要当事人发布广告载体为官网及微信公众号,广告费用属无法计算,考虑到本案中涉及到投诉人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等综合因素,承办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800000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嘉兴市南湖区行政审批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0-07-2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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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24 详情
    2 嘉价检处〔2018〕7号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不明码标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548号文件发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六条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鑫联茂置业(嘉兴)有限公司未在开发的项目吴越学府(备案名:天骄花苑)售楼部的公示牌/公示栏中公示《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附件1《商品房销售标价牌》。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548号文件发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条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鑫联茂置业(嘉兴)有限公司在吴越学府(备案名:天骄花苑)售楼部的公示牌/公示栏公示的《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附件2《商品房销售价目表》中有480套已经签订认购协议还未网签的房源没有进行销售状态标注,有16套还未签订认购协议未销售的房源没有进行销售状态标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㈠、㈡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鑫联茂置业(嘉兴)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未公示《商品房标价牌》,罚款叁仟元(3000元)2、对未标注商品房销售状态的行为,按每套500元进行罚款,计贰拾肆万捌仟元(248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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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南综执罚字[2017]666号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经查明,鑫联茂置业(嘉兴)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起在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嘉兴市南湖区科技城由拳路南侧、亚欧路西侧吴越学府项目工地内东北角建造一幢建筑物。经调查,该建筑物未完工,主体框架已造好,为地上两层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大致呈矩形,南北走向。经测绘,该建筑物建筑面积为3376.38平方米,根据浙江信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该建筑物的建设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1974741元。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询问(调查)通知书存根、受委托人询问调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嘉兴市规划管理局南湖区分局工作联系函、南湖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面积申报表,浙江信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等证据为凭。当事人鑫联茂置业(嘉兴)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常用项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玖万柒仟肆佰柒拾肆元壹角(¥197474.1)的行政处罚,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补办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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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违法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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