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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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路政罚〔2022〕9070 | 武义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3月9日4时5分,浙G89731/皖CP857挂牵引车(6轴)行经牛背金西田畈高速路口路段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88.14吨。2022年3月9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2年3月9日对马坤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柒佰叁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红狮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金华银行武义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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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9 | 详情 |
2 | 金运政罚〔2021〕4081 | 兰溪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6日17时15分,兰溪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浙江红狮物流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8月6日兰溪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影印件、关于倒查危险品运输企业车辆超速监管不到位的通知、公司安全生产制度、授权委托书原件、车辆报警统计分析、郭海艳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红狮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兰溪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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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0 | 详情 |
3 | 金路政罚〔2021〕40238 | 兰溪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23日18时23分,浙G60216重型自卸货车(4轴)行经灵马线5K+8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72.18吨。,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7月23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7月23日对张建运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叁佰叁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红狮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兰溪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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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 详情 |
4 | 金路政罚〔2021〕40189 | 兰溪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6月27日18时33分,浙G60216自卸货车(4轴)行经灵马线5K+8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75.63吨。,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6月4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6月4日对王永发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零伍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红狮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兰溪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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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4 | 详情 |
5 | 嵊交罚决字[2020]第3306835120100037号 | 嵊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20年05月08日,驾驶员龚飞彪驾驶浙G.60216重型自卸货车,从新昌县运输塘渣到上虞区。03时途经嵊州市京福线527国道好运来路段,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经检查后发现:浙G.60216重型自卸货车装载的塘渣超过车辆顶部,且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塘渣脱落扬撒。浙G.60216重型自卸货车所属的浙江红狮物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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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 详情 |
6 | 余综执罚字〔2020〕第1009012005070031号 | 余杭区城市管理局(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04月15日19时44分,我局瓶窑中队陈依俊、钮建杰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红狮物流有限公司所属驾驶员陈恒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浙G53136的重型自卸货车从G25长申高速德清至富阳段扩容杭州段第TJ01标段瓶窑西互通宕渣开挖点装载散装货物(宕渣)出发,准备将一车宕渣运往风坑坞碎石加工场,当车辆行驶到余杭区瓶窑镇G104(京福线)彭公竹制品市场路段时,被执法队员发现,车上载有散装货物(宕渣),但未进行覆盖,现场无遗撒,当事人行为属于机动车运载散装货物未进行覆盖,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责令整改后,当事人现场改正了违法行为。2020年4月22日,本案经批准立案。取证照片3张,现场勘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驾驶证复印件1份,行驶证照片1份,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公司营业执照各一份。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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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7 | 详情 |
7 | 浙金浦公路(非)罚[2020]090100108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2020年05月02日10时09分,驾驶员丁志峰驾驶浙江红狮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G58781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石子,从丽水到浦江,途径G351白马247K+100m路段时,被设置的动态汽车衡检测,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78.07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令)第三条认定标准,“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超限29.07吨,并通过事发时前方电子情报板告知检测情况,及以短信的方式,告知当事人接受调查处理地点。2020年05月04日,本单位正式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张顺利(33070828)、邵晓东(33070760核实了当事人丁志峰的身份,并对其做了询问笔录。2020年05月04日我单位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浙金浦公路(非)告〔2020〕090100108号),告知拟给予行政相对人浙江红狮物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0年05月04日当事人丁志峰前来处理,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给予处罚的意见无异议,并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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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4 | 详情 |
8 | 浙金兰公路(非)罚[2020]040100064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2019年06月30日10时45分,驾驶员黄燕君驾驶浙江红狮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G51113/浙GC089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装运熟料,从建德到红狮,途径灵马线5K+800m路段时,被设置的动态汽车衡检测,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64.41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令)第三条认定标准,“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超限15.41吨,并通过事发时前方电子情报板告知检测情况,及以短信的方式,告知当事人接受调查处理地点。2020年04月14日,本单位正式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吴建潮(33070988)、李文斌(33070203核实了当事人黄燕君的身份,并对其做了询问笔录。2020年04月14日我单位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浙金兰公路(非)告〔2020〕040100064号),告知拟给予行政相对人浙江红狮物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柒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0年04月14日当事人黄燕君前来处理,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给予处罚的意见无异议,并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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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4 | 详情 |
9 | 余公路罚[2020]03(41)10029号 | 宁波市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20年01月13日,浙江红狮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G61536在X207330281高桥-上虞夹塘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9年10月24日04时06分车号为浙G61536的车辆行驶在X207330281高桥-上虞夹塘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798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71820千克,超限35820千克。本单位于2020年01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41)1002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875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余姚市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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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3 | 详情 |
10 | 浙金兰公路(非)罚[2019]040100709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2019年04月19日19时03分,驾驶员王桂平驾驶浙江红狮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G65253/鲁HMD77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自卸半挂车装运石子,从诸葛到灵洞,途径330应家349K+050m路段时,被设置的动态汽车衡检测,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79.90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令)第三条认定标准,“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超限30.90吨,并通过事发时前方电子情报板告知检测情况,及以短信的方式,告知当事人接受调查处理地点。2019年12月31日,本单位正式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吴军(33070588)、黄必开(33070755核实了当事人王桂平的身份,并对其做了询问笔录。2019年12月31日我单位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浙金兰公路(非)告〔2019〕040100709号),告知拟给予行政相对人浙江红狮物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19年12月31日当事人王桂平前来处理,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给予处罚的意见无异议,并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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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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