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东莞市国福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天象家具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国福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2 |
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天象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3 |
惠州市天象家具有限公司、东莞中城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惠州市天象家具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4 |
崔建刚与东莞市国福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天象家具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崔建刚 收起
...
展开
|
- | - |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1 | (2018)粤1971执20615号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9-05 | 详情 |
2 | (2016)粤1972执4661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5-2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19)粤0606民初23620号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606民初236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天象家具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惠州市天象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天象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4010.3元及从起诉之日开始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0年4月10日9时在本院勒流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收起
...
展开
|
2019-12-30 |
2 |
(2016)粤1972执4661号送达失信执行决定书(惠州市天象家具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6)粤1972执46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市国福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市天象家具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6)粤1972执4661号送达失信执行决定书(惠州市天象家具有限公司)更新时间:2016-09-06已浏览:292文章来源:原创惠州市天象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国福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将你(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开曝光。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执行决定书》。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
展开
|
2016-08-11 |
3 |
(2016)粤1972执4661号送达报告财产令(惠州市天象家具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6)粤1972执46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市国福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市天象家具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6)粤1972执4661号送达报告财产令(惠州市天象家具有限公司)更新时间:2016-09-06已浏览:213文章来源:原创惠州市天象家具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国福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天象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报告财产令》,令你(单位)按《财产报告表》的要求向本院报告你(单位)的财产情况。在报告之后财产发生变动的,你(单位)还应当自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
展开
|
2016-08-09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