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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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公简罚〔2020〕45号 |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消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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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3 | 详情 |
2 | (2017)金卫公罚第8号 | 市卫生计生委 |
2017年4月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位于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526号的金华万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卫生监督检查,检查核实发现当事人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4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的裁量标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一千三百元整。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款项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金华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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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金南公(消)行罚决字〔2016〕0699号 | 金华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南开发区大队 |
现查明金华万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喷淋泵损坏,无法正常运行,自动报警系统损坏,无法正常联动,部分安全出口疏散指示灯损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金华万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金华市建设银行罚没款专户(帐号:33001676735056153338640315)。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金华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南开发区大队 2016年12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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