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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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上卫医罚〔2022〕11号 | 杭州市上城区卫生健康局 |
被处罚人:杭州薇琳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7572486651现已查明:杭州薇琳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已构成违法。当事人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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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4 | 详情 |
2 | 杭上卫医罚[2021]0035号 | 杭州市上城区卫生健康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上卫医罚[2021]0035号案件名称:杭州薇琳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未履行控烟被处罚人名称:杭州薇琳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主要违法事实:未履行控烟职责行政处罚种类:1.罚款:贰仟壹佰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处罚履行方式:罚款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所属杭州市区的各营业网点。行政处罚履行期限: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行政处罚机关:杭州市上城区卫生健康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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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8 | 详情 |
3 | (杭上)市管市监罚处〔2020〕1093号 |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第(二)项“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的规定。因当事人已对该页面广告进行了整改,原页面违法内容已不存在,故不再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当事人于2021年4月9日在该网页中发布了“更正说明”,为消费者减轻误解,主动在该范围内消除影响,其存在减轻违法广告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减轻处罚的情形要件。案件承办人认为,对当事人的广告违法行为既要予以惩戒,同时也应过罚相当,鉴于该广告形式只存在于网页中一角,内容未作突出宣传,结合《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原则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建议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一)项“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因当事人已将“http://www.zhifa369.com/”网站删除,现已无法登陆该网址,故不再要求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也无法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建议对当事人作广告费用两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肆仟捌佰叁拾肆点陆元(4834.6元)的行政处罚。两项合计,共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捌佰叁拾肆点陆元(34834.6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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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8 | 详情 |
4 | 杭上市监罚处〔2021〕1001号 | - |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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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2 | 详情 |
5 | 2020-29 | 杭州市上城区卫生健康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0-29案件名称:杭州薇琳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被处罚人名称:杭州薇琳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主要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行政处罚种类:1.警告行政处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行政处罚履行方式:罚款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所属杭州市区的各营业网点。行政处罚履行期限: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行政处罚机关:杭州市上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日期:2020-11-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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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3 | 详情 |
6 | 杭上卫医罚[2019]0287号 | 杭州市上城区卫生健康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上卫医罚[2019]0287号案件名称:杭州薇琳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案被处罚人名称:杭州薇琳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詹斌主要违法事实: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行政处罚种类:1.警告2.罚款:壹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处罚履行方式:罚款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所属杭州市区的各营业网点。行政处罚履行期限: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行政处罚机关:杭州市上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日期:2020-07-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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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7 | 详情 |
7 | 杭上卫医罚[2020]0016号 | 杭州市上城区卫生健康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上卫医罚[2020]0016号案件名称:杭州薇琳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未执行消毒管理制度案被处罚人名称:杭州薇琳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詹斌主要违法事实:未执行消毒管理制度行政处罚种类:1.警告2.罚款:壹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行政处罚履行方式:罚款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所属杭州市区的各营业网点。行政处罚履行期限: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行政处罚机关:杭州市上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日期:2020-06-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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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 详情 |
8 | (杭上)市管市监罚处〔2019〕177号 |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决定对当事人作广告费用两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玖佰陆拾柒元捌角(967.8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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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0 | 详情 |
9 | 杭上公(小)行罚决字[2019]50945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小营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9月29日10时20分许,小营派出所民警在对杭州薇琳医疗美容医院人员信息核查时,发现一名女子是杭州薇琳医疗美容医院员工,该单位于2019年5月13日与该员工建立合同关系至今,未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报送相关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责令三个工作日内改正并处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罚没款账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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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9 | 详情 |
10 | (杭上)市管罚处字〔2019〕7号 |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同意,请审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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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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