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温市监处〔2021〕1178号 |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当事人罚款30000元。 收起
...
展开
|
2021-06-29 | 详情 |
2 | 温公(松)行罚决字[2019]56135号 | 温岭市公安局松门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位于温岭市松门镇松北村浙江合兴船业有限公司网站(www.hexingship.com)自2015年7月7日至2019年10月24日期间,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后于2019年10月2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松门派出所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
展开
|
2019-10-24 | 详情 |
3 | 温安监管罚〔2018〕179-1号 |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
浙江合兴船厂进行吊装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及《一般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单位行政处罚裁量的指导意见》,决定对浙江合兴船厂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陈茂武作为浙江合兴船厂的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陈茂武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决定对陈茂武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叁佰陆拾贰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
展开
|
2018-09-25 | 详情 |
4 | 温安监管罚〔2017〕99-1号、99-2号 |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
浙江合兴船厂的主要负责人陈茂武未及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浙江合兴船厂主要负责人陈茂武未履行其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陈茂武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结合其上一年年收入经计算,决定对其作出处以罚款贰万肆仟零陆元叁角的行政处罚。浙江合兴船厂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浙江合兴船厂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浙江合兴船厂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及台州市安监局《一般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单位行政处罚裁量的指导意见》(台安监管〔2016〕85号)等相关规定,决定对浙江合兴船厂处以罚款贰拾叁万元。 收起
...
展开
|
2017-08-25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