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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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善(消)行罚决字〔2021〕0155号 | 嘉兴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你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10%以下,但均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属于较轻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浙江龙森木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玖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1、扫描缴款单中二维码办理缴款;2、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输入缴款单号,办理缴款;3、到代理银行办理缴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嘉善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9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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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9 | 详情 |
2 | 善卫职罚[2021]001号 | 嘉善县卫生健康局 |
本机关决定合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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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9 | 详情 |
3 | 善市监罚字〔2020〕94号 |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壹拾万圆整(100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主要负责人胡敏浩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壹万柒仟捌佰柒拾捌圆伍角(17878.5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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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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