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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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桐应急罚字[2021]第2000026号 | 桐庐县应急管理局 |
当事人:杭州三丰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在该起事故中,杭州三丰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2010)关于移动载荷应符合下列要求:载荷在运行轨迹上应与障碍物保持一定的间距的规定,在起重机运行的情况下未与第一排中间墙体保持足够间距;在进行起重机吊装作业时,未按规定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吊装作业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对何锡平等企业员工开展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督促何某某等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认真组织开展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贰拾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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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3 | 详情 |
2 | 桐庐综执〔2021〕罚决字第08-0008号 | 浙江省桐庐县城市管理局 |
当事人杭州三丰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系桐庐县****号其经营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2021年04月14日09时29分,执法人员对该经营场所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办公区域内的过道设置了2个塑料垃圾桶和1个金属垃圾桶,桶身均无分类标识,2个塑料垃圾桶有盖,1个金属垃圾桶无盖,3个垃圾桶均存在垃圾混投的情况。现场未发现其他符合要求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设置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不符合《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DB33/T1166-2019)5.1.3中规定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标准,当事人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按要求设置、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规定。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和《杭州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浙里办、支付宝、丰收互联等APP的公共支付功能办理缴款,或者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至桐庐农商银行各网点办理缴款。未通过以上方式直接至桐庐农商银行办理缴款的,需向本机关提供缴款凭证(账户名:桐庐县城市管理局,帐号:20100000363422600001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本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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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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