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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瑞辰气体

    浙江瑞辰气体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太湖街道祥福路229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湖长环罚[2020]第2000008号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湖长环罚字〔2021〕6号当事人:浙江瑞辰气体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MA29JLBR0L法定代表人:郑州地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太湖街道上庄路3号我局于2020年11月23日对当事人“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以下事实:当事人主要从事气体分离设备的生产与销售。主要生产设备有车床8台、铣床1台、磨床1台、台钻2台、摇臂钻床1台、电焊机3台,喷漆房1座及其他辅助设备。经调查,当事人年产300套PSA气体分离设备建设项目于2019年3月经原长兴县环境保护局审批(审批文号:长环管〔2019〕41号)同意建设,但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于2019年12月投入生产至今。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一、2020年11月23日现场勘察笔录和现场勘察图各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具体方位、生产设备、检查时生产情况。二、2020年11月23日检查时的现场取证照片8张,共4页,证明当事人生产设备、检查时生产情况的事实。三、2020年11月23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四、2020年11月23日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郑州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郑州的身份。五、2020年11月23日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及受委托人余立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授权委托情况及受委托人余立华身份情况。六、2020年11月23日当事人受委托人余立华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长环管[2019]41号)复印件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情况。七、2020年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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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12 详情
    2 湖税稽罚[2019]15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

    违法事实:你公司于2018年5月取得沈阳旭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号码分别为03917296、03917297,品名为无缝钢管、弯头、阀门、法兰等,共计金额104482.76元,进项税额16717.24元,价税合计121200元,于2018年5月入账,记入原材料科目,至检查时未结转成本。进项税额16717.24元,于2018年5月份(所属期)申报抵扣,后因国家税务总局长兴县税务局通知于2018年8月(所属期)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以上发票是你公司在向陈光支付个人服务费用时由陈光提供给你公司的,你公司已支付劳务费121200元,未代扣代缴劳务费个人所得税31784元。该行为属于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罚决定:对发票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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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07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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