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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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西综执罚决字〔2021〕第10-0389号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该行为侵害城乡规划管理的法律制度,破坏了城市生活环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位于西湖区留下街道屏基山路41号金屏大厦北侧建筑面积共72.9平方米的违法建筑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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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2 | 详情 |
2 | 西综执罚字〔2019〕第0610041912240025号 |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19年11月18日09时59分,我局留下中队朱国建、蒋建宏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留下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18年8月开始在西湖区留下街道屏基山路45号金屏大厦楼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留下街道屛基山路45号金屏大厦楼顶南侧露台原有框架的基础上,以工字钢为横梁,彩钢瓦做顶部覆盖后再用混凝土浇铸,长45米,宽8.3米,面积373.5平方米,每隔九米处用砖墙间隔。经核查该处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已建成,准备用作社区老年人活动场地。当事人未获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的手续。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2019年11月25日,本案经批准立案。证明以上案件事实的证据有:现场照片3张、《询问笔录》1份、《现场笔录》1份、《营业执照》1份、法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分(¥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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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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