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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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税一稽罚[2020]87 | 嘉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经查证:你单位在2018年6月份经营期间,取得北京波达光通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一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1100174320,发票号码:49560338,金额30000.00元,货物名称:会展服务、会议费。经向你单位财务人员朱晨芳询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罗滨于2018年6月10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悠唐广场参加会议,在一家叫做尚客Upper电影主题KTV以刷个人信用卡的方式支付了30000.00元,尚客Upper电影主题KTV后将上述增值税普通发票通过快递方式交给罗滨。罗滨按照公司流程进行报销,财务核对开票信息无误后2018年8月入账,记账凭证83号,借方:管理费用-会费及会务费-北京公司,贷方:其他应付款,并于当月结转了成本。经对北京波达光通科技有限公司和尚客Upper电影主题KTV两户企业互联网系统查询,北京波达光通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地址在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西路29号五层5138,企业经营范围没有经营KTV业务;尚客Upper电影主题KTV企业经营地址在北京市朝阳区三丰胡同7号悠唐购物中心二期F3,两户企业经营地址在北京市不同区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上述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意见》(国税发[2008]88号)文件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你单位接受由北京波达光通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000.00元,你单位2018年度亏损215649.28元,调减后的实际亏损应为185649.2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决定: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处以2000.00元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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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5 | 详情 |
2 | 盐人社罚决字﹝2020﹞1号 | 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19年11月2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人社监告字[2019]第8号),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经案审小组讨论,认为本案当事人拖欠职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及人员多、金额大,属严重违法行为,虽然公司正在筹措资金,但至今未履行限期改正指令,我局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2000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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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9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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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罗滨 | 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250.0 | 无效 | - |
2 | - | 上海岚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3500.0 | 无效 | - |
3 | - | 上海毓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陈忠联 | 500.0 | 无效 | - |
4 | - | 王化 | 陈忠联 | 750.0 | 无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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