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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门华董置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海游街道梧桐路20号1904室(自主申报)
    • 简介:-
    • 行政处罚 3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三自然资规罚字[2021]第2000034号 三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三自然资规罚〔2021〕70号被处罚单位:三门华董置业有限公司案由: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三门华董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于2019年9月25日与三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宗地编号为三门县城A-09-03-01地块,出让宗地面积17776平方米,并于2020年11月17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号为浙(2020)三门县不动产权第0019591号,面积为17776平方米。当事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23810平方米,2019年9月在建设过程中扩大了用地面积6034平方米(约9.05亩),建筑占地面积1053平方米,建筑面积1882平方米。该地块位于海游街道环城东路,属村集体所有土地。目前已建围墙、售楼处以及两幢两层临时施工棚,并将地面硬化。经实地踏勘,当事人所占用土地地类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5660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374平方米。在《三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中的规划用途为城镇用地5670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用途为水工建筑用地364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1年7月2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三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三自然资规罚告〔2021〕7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测笔录、违法现状图、询问调查笔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现场照片等予以佐证。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未经批准用地的情况下,就擅自占用村集体所有土地建造围墙、售楼处以及两幢两层临时施工棚,并将地面硬化,占用土地面积6034平方米。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我局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034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6034平方米土地上建造的1882平方米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3、占用建设用地的6034平方米按每平方10元处以罚款,计人民币陆万零叁佰肆拾元整(¥60340.00)。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中国银行三门县支行缴纳罚款陆万零叁佰肆拾元整(¥60340.00)。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三门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7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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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6 详情
    2 三市监处罚〔2021〕21号 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建议作如下处罚:罚款4万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建议作如下处罚:罚款1万元整。综上所述,总计罚款5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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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6 详情
    3 三综执罚决字〔2020〕第00100号 三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综执罚决字〔2020〕第00100号当事人:三门华董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MA2DWYCM6B法定代表人:罗跃平性别:男出生年月:1966年08月21日职务:总经理身份证号码:342701********021X联系电话:18155933566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梧桐路20号三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受理当事人申办审批手续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房屋基础桩,于是函告我局要求依法查处。经初查情况属实,本机关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3月11日以当事人涉嫌违法建设为由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三门华董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间,在三门县城A-09-03-01地块(三门县海游街道新港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了3#、4#、5#楼混凝土灌注桩及室外地下室混凝土灌注桩,分别为:3#楼桩51根,4#楼桩51根,5#楼桩65根(桩规格、均为桩径700㎜、桩均长38米)。主楼外地下室桩45根,规格为桩径700㎜、桩均长32米,合计已建桩数212根。建设工程造价233.5800万元人民币(根据三价行认字[2020]第00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确定工程造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实当事人在三门县城A-09-03-01地块(三门县海游街道新港路),建设了3#、4#、5#楼混凝土灌注桩及室外地下室混凝土灌注桩事实。证据二,现场照片。证实当事人建设了混凝土灌注桩事实及施工现状。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实当事人违法建设时间、地点、行为、情节等事实情况。证据四,营业执照。证实当事人主体资格与法定代表人资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标识。证据五,三自资规审联﹝2020﹞005号函件。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基础桩事实,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依法处罚后可以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据六,三价行认字﹝2020﹞00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确定建设工程造价233.5800万元。证据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实当事人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证据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证实受让人三门华董置业有限公司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建设工程造价6%的罚款,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零壹佰肆拾捌元整(¥140148.00)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三门县财政局非税收待清算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门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三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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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02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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