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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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成安燕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与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郑月梅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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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2822号之三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成安燕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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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17-12-14 | 2017-12-22 |
2 |
无锡宝山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无锡纳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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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民再21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再审申请人-无锡宝山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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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2-07 | 2017-12-14 |
3 |
无锡荣德不锈钢有限公司与无锡纳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林彬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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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执字第517号之六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无锡荣德不锈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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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6-12 | 2017-09-11 |
4 |
517无锡荣德不锈钢有限公司与无锡纳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林彬彬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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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执字第517号之五 | - |
申请执行人-无锡荣德不锈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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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1-12 | 2018-11-02 |
5 |
无锡纳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无锡宝山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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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民申92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再审申请人-无锡宝山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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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2-28 | 2017-01-06 |
6 |
无锡荣德不锈钢有限公司与无锡纳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林彬彬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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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执字第517号之四 | - |
申请执行人-无锡荣德不锈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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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2-23 | 2018-11-02 |
7 |
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纳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姚兴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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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2执10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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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2016-11-17 | 2016-11-23 |
8 |
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固得旺贸易有限公司、缪亮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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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2执770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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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2016-10-08 | 2016-10-24 |
9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郑月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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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执字第03915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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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16-03-17 | 2016-10-25 |
10 |
517无锡荣德不锈钢有限公司与无锡纳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林彬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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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执字第517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无锡荣德不锈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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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3-07 | 2018-11-0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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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苏02民再21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再审申请人- 无锡宝山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无锡纳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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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G34 | 2017-12-31 |
2 | -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无锡宝山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纳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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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黄梅县人民法院 | G67 | 2017-09-16 |
3 | (2016)苏02民申92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再审申请人- 无锡宝山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无锡纳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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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G02 | 2017-04-0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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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苏0202执1081号 |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5-20 | 详情 |
2 | (2016)苏0202执768号 |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6-04-05 | 详情 |
3 | (2016)苏0202执770号 |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4-05 | 详情 |
4 | (2015)园执字第03915号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11-10 | 详情 |
5 | (2015)锡执字第00517号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9-2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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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郑月梅、林彬彬、林景全、林华、黄水丽、无锡纳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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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1323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郑月梅 林彬彬 林景全 林华 黄水丽 无锡纳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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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郑月梅、林彬彬、林景全、林华、黄水丽、无锡纳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5)园商初字第01323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郑月梅、林彬彬、林景全、林华、黄水丽、无锡纳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园商初字第01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郑月梅、林彬彬、林景全、林华、黄水丽在3300万元范围内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3)园商初字第08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案外人苏州工业园区鼎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金1600万元、至2014年4月21日的利息2643333.33元及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时止按年利率10.98%计算的罚息、复利)负连带清偿责任。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无锡纳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无锡市长江北路118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人民币330万元限额内就案外人苏州工业园区鼎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金1600万元、至2014年4月21日的利息2643333.33元及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时止按年利率10.98%计算的罚息)优先受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66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38660元,由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郑月梅、林彬彬、林景全、林华、黄水丽、无锡纳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所预缴的诉讼费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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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1 |
2 |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郑月梅、林彬彬、林景全、林华、黄水丽、无锡纳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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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1323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林景全 林彬彬 郑月梅 无锡纳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黄水丽 林华 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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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郑月梅、林彬彬、林景全、林华、黄水丽、无锡纳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5)园商初字第01323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郑月梅、林彬彬、林景全、林华、黄水丽、无锡纳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郑月梅、林彬彬、林景全、林华、黄水丽、无锡纳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连带清偿本金人民币16000000元,利息人民币2643333.33元(利息暂计算至2014年4月21日,自2014年4月22日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2、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无锡纳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无锡市长江北路118-A3号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并将处置该抵押物获得的价款优先受偿。3、请求判令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郑月梅、林彬彬、林景全、林华、黄水丽、无锡纳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15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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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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