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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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平卫医罚〔2020〕116号 | 温州市平阳县卫生健康局 |
关于平阳县长庚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等案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平卫医罚〔2020〕116号执法对象平阳县长庚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昌信,住所:平阳县鳌江镇鳌江大道591-611号)主要违法事实1年度内未进行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性能检测,未按照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放射科2019年5月1日、2020年3月9日更换球管,未经性能检测及放射防护检测投入使用至案发,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余镇号、王鹏、黄正顺进行健康检查,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章万强、黄正顺进行个人剂量监测,使用中医资格人员陈时可从事经颅多普勒超声检查工作,使用内科资格人员周巧卫从事放射科诊疗工作,消毒供应中心未按规定对医疗器械清洗效果进行监测,未按规定对压力蒸汽灭菌器的温度压力进行监测,外来器械信息登记不全,灭菌物品未注明灭菌器编号、灭菌批次,无菌物品发放记录、出库日期登记表无灭菌日期、失效日期。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本局认为,当事人1年度内未进行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性能检测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遵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3500元。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遵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000元。本局认为,当事人放射科2019年5月1日、2020年3月9日更换球管,未经性能检测及放射防护检测投入使用至案发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8000元。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余镇号、王鹏、黄正顺进行健康检查、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章万强、黄正顺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遵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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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3 | 详情 |
2 | 温税三稽罚[2019]5 |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公司与温州康宁医院签订医疗服务合同,2014年收取医疗服务费23万元、2015年收取24万元、2016年1-4年收取83333.33元未申报营业税及附加;2014年-2015年发放工资奖金、补贴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和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之《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6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十五条处罚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所造成少缴的税款合计29049.98元处以0.5倍的罚款,计14525.0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2014年个人所得税165456.7元,2015年个人所得税14068.59元共计179525.29处以0.55倍罚款98738.91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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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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