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富人社监罚字[2017]0005号 | 富阳市人社局 |
1、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2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发出富人社监询字[2017]027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并于当天在当事人现经营地址富阳区富春街道文教路61号六楼进行了张贴,要求当事人于2017年3月3日9时携带相关资料到本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受劳动用工方面的调查询问。2017年3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发送手机短信进行催告。2017年3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又电话联系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再次进行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至今仍未按照富人社监询字[2017]027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前来接受调查询问。2、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3、行政处罚的依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5、行政处罚的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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