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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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税一稽罚[2019]270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2015年5月,你单位取得杭州源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330143130,发票号码16109922、16109923,金额共计128205.13元,税额共计21794.87元,价税合计150000元。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虚开。你单位于2015年6月进行认证抵扣,并于2015年度结转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应补缴2015年6月增值税21794.8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设维护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规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015年6月1525.64元。根据上述检查结果,你单位应补缴教育费附加653.85元,地方教育附加435.9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应调整增加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128205.13元,减去城市维护建设税1525.64元、教育费附加653.85元、地方教育附加435.9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1397.43元。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决定:对少缴的增值税处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13076.92元;对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处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18838.46元;对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处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915.38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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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2 | 详情 |
2 | 萧统罚决字〔2018〕2号 | 区统计局(区社会经济调查队) |
杭州市萧山区统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萧统罚决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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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萧统罚决字【2018】2号 | 区统计局(区社会经济调查队) |
警告并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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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萧)安监管罚〔2018〕14号 | 区安监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 |
当事人:杭州心悦化妆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49496263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萧山区闻堰街道时代大道3068-8号,法定代表人:陈国祥。2018年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杭州心悦化妆品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危险化学品乙酸乙酯、酒精、汽油的储存仓库的防雷设施未定期进行检测。该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一款的规定。2018年1月17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需使用到危险化学品乙酸乙酯(《危险化学品目录》(下同)序号2651,CAS号:141-78-6,易燃液体)、酒精(序号2828,易燃液体)、汽油(序号1630,CAS号:86290-81-5,易燃液体)以桶装形式储存在仓库,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第二十三条规定“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规定。2018年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仓库安装了防雷设施但投入使用后未进行检测。当事人构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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