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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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台港政罚〔2022〕012 | 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1月19日9时50分,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三门县健跳镇八村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健跳镇八村岸段建造了数座船台,船台上停有正在修理的渔船。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齐月平出示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文件或其他相关材料,齐月平出示了《关于同意三门县跃达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船厂工程临时使用岸线的批复》(台港航〔2009〕217号文件)和《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展期申请表》(浙港政-JH〔2016〕11号),但无法出示2018年12月25日使用期限届满后重新申请展期的相关材料。执法人员对船厂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制作《现场笔录》,并收集了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使用港口岸线许可文件等相关证据。1月20日,本机关予以立案。执法人员对齐月平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月10日,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对齐月平再次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三门县跃达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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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6 | 详情 |
2 | 台三环罚[2021]第2000013号 |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 |
台三环罚决字【2021】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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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 详情 |
3 | 台三环罚决字[2019]11号 |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 |
2019年2月27日,原三门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三门县跃达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单位正在修船作业,主要从事造船项目,其修船项目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即擅自于2011年6月开始生产,总投资额为400万元左右,需要配套的环保处理设施未建设即投入生产。该单位“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即开工建设且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设即投入生产”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监察大队决定对该单位做出如下拟处罚决定:1、责令六十天内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二十四万八千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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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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