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嘉南综执〔2020〕罚决字第07-0033号 | 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在2005年未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工业园区自己厂区北侧,占用部分已被填埋的河道及周边土地建造彩钢结构厂房和水泥场地,妨碍行洪。根据北京星天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出具的当事人占用河道管理范围总结报告显示,当事人厂区内建造彩钢结构厂房和水泥场地所占用的河道管理范围总面积为1194.77平方米,其中占用原河道面积545.78平方米。占用区域北侧彩钢结构厂房部分占用的原被填埋河道面积为129.76平方米,占用河道两侧6米范围的河道管理区域面积125.1平方米,两部分合计254.86平方米;南侧的水泥场地占用原河道面积为416.02平方米。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水利领域违法案件移交案卷[案件移送书、案件移送审批表、卷内目录、现场照片若干、水系规划图、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南农水函(2020)2号)、(询问)通知书、送达回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询问(调查)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现场照片若干、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法定代表人询问(调查)笔录、占用河道管理范围总结报告、送达回证、旁证人询问(调查)笔录、旁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身份证明等证据为凭。2020年08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有限公司送达了嘉南综执〔2020〕罚先告字第07-003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嘉兴市丰成五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嘉兴南湖区新丰镇工业园区内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和《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排除阻碍、限期拆除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254.86平方米(包括北侧彩钢结构厂房部分占用的原被填埋河道面积129.76平方米,占用河道两侧6米范围的河道管理区域面积125.1平方米);2.责令当事人对占用的原河道面积545.78平方米恢复原状,其中包括北侧需拆除的厂房面积129.76平方米、南侧水泥场地面积为416.02平方米;3.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
展开
|
2020-09-01 | 详情 |
2 | 嘉南综执〔2020〕罚决字第09-0027号 | 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2020年4月13日,嘉兴市南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嘉兴市丰成五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嘉兴市南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南应急责改[大]2020-6号),要求当事人于2020年4月23日前整改完毕,并于2020年5月7日将该案移交给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我局执法人员对嘉兴丰成五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后,发现该公司确实存在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移交案卷、案件移送书、案件移送审批表、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南应急责改[大]2020-6号)、营业执照复印件、询问通知书、现场照片、询问笔录、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嘉兴市丰成五金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和《南湖区综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
展开
|
2020-08-17 | 详情 |
3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5701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F53571的车辆,于2019年11月10日05时37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沈海高速)宁波新区西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19.80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1.80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嘉兴市丰成塑料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9-11-27 | 详情 |
4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5699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F53571的车辆,于2019年11月02日05时50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沈海高速)宁波新区西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19.86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1.86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嘉兴市丰成塑料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9-11-27 | 详情 |
5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5694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F53571的车辆,于2019年10月13日06时24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沈海高速)宁波新区西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19.89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1.89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嘉兴市丰成塑料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9-11-27 | 详情 |
6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5638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F59528的车辆,于2019年09月06日13时45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沈海高速)宁波新区西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29.89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7.00吨,该车超限2.89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嘉兴市丰成塑料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9-11-25 | 详情 |
7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5634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F66982的车辆,于2019年07月10日13时25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沈海高速)观海卫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0.47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6.00吨,该车超限4.47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嘉兴市丰成塑料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9-11-25 | 详情 |
8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2762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F53571的车辆,于2019年08月25日05时09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沈海高速)宁波新区西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0.19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2.19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嘉兴市丰成塑料电子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
展开
|
2019-09-18 | 详情 |
9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2765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F53571的车辆,于2019年08月27日06时31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沈海高速)宁波新区西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0.19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2.19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嘉兴市丰成塑料电子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
展开
|
2019-09-18 | 详情 |
10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2739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F53571的车辆,于2019年08月29日06时15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22蒿坝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0.34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2.34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嘉兴市丰成塑料电子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
展开
|
2019-09-18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