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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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海综执罚决字〔2022〕第02-0033号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被处罚单位浙江万紫千红印染有限公司生活垃圾集中投放点处的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桶内,存在将(剩菜剩饭等)易腐垃圾与(塑料盒、塑料袋等)其他垃圾混合投放的情况,被处罚单位为该公司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对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员工予以劝导并督促改正,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另查明,现已改正违法行为。本局认为,被处罚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五)对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劝导,并督促改正”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现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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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7 | 详情 |
2 | 嘉环(海)罚[2021]第2000125号 |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
详见局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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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详情 |
3 | (海)安监罚〔2017〕91号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7年12月22日,海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会同长安镇(高新区)安监站工作人员在对浙江万紫千红印染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日常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危险化学品(双氧水、保险粉、冰醋酸),而该公司未按规定在危险化学品(双氧水、保险粉、冰醋酸)的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仟肆佰元(94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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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海公(仓)行罚决字[2017]13590号 | 海宁市市公安局 |
主要违法事实:浙江万紫千红印染有限公司自2017年5月底至今,未按规定如实记录储存、使用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过氧化氢溶液(双氧水)数量、流向,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万紫千红印染有限公司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海宁市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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