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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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经开公(城南)行罚决字[2018]10343号 | 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城南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浙江中泽电气有限公司在2018年8月24日和8月27日两次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硝酸后,未按规定备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购买情况,于2018年9月1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嘉兴市交通银行,帐号:334601000012015740284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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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4 | 详情 |
2 | 嘉经开公(消)行罚决字〔2017〕0140号 | 嘉兴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 |
现查明你单位搭建彩钢棚占用了防火间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浙江中泽电气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交交通银行嘉兴分行营业部(账户名: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帐号:33460100001201574028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嘉兴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 2017年10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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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嘉经开公(消)行罚决字〔2017〕0141号 | 嘉兴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 |
现查明你单位1号车间东侧门上锁封闭了安全出口,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浙江中泽电气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交交通银行嘉兴分行营业部(账户名: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帐号:33460100001201574028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嘉兴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 2017年10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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